一、农民收入
清末民国初,清流中等农户每人年均拥有口粮200公斤左右;贫苦农民少地缺地,佃耕交租后,人均不足200公斤。过着“半年糠菜半年粮”的贫困生活,每到青黄不接时,就得向地主、高利贷者借债。灾年荒岁,食不果腹,常以野莱充饥。民国37年(1948),县内中等农户年人均口粮200公斤,贫苦佃农则更少。嵩口围埔农民赖茂贤全家6人,自有耕地1亩,租入土地20亩,年收稻谷3450公斤,需交付地租1725公斤,人均收入仅237.8公斤。
解放后,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农民分得土地,废除了剥削制度,人均口粮(稻谷,下同)达419公斤,生活始有保障。1950年,农民人均年收入为28.5元。1955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均口粮达367公斤,农民人均纯收入达30.1元。1958年后,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社员生产积极性削弱,生活水平下降,至1960年人均口粮仅200公斤,农民年人均收入不到24元。经过国民经济调整,国家放宽农村政策,允许农民拥有自留地,农民收入有所增加。1964年人均口粮达325公斤,农民年均人收入达31.4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受“左”的思想影响,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除,收入下降,平均每年超支欠款农户占当年总分配户的60%左右,每年全县超支金额约达60万元,每户平均超支100元左右。每10个工分值0.4~0.6元钱,农民平均年收入不足80元。1976年,农民人均年收入为67元,农民人均口粮则在250公斤左右。
1978年,中共党的农村经济政策得以落实,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农民人均年纯收入达77元。1979年,国家较大幅度调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农民收入增加较快。1980年,农民人均口粮为333公斤,每农业人口年均创造农业产值247元,当年超支户下降到39.24%,超支金额93.9万元,平均每户超支129.6元,农村每个劳动日值提高到0.62元,每个社员年纯收入为94.21元。1981年后,全面落实生产责任制,调整农业内部结构,生产力获得解放,农村出现剩余劳动力,转向发展商品经济,当年人均年纯收入达123.17元,超支户占全年分配户的26.90%。1985年,农村人均纯收入增至450元,人均纯收入在800元以上的户达83户。此后,大力发展水果、烤烟等经济作物,农民的人均年收入大幅度提高,据经作站资料统计,1990年人均年纯收入达912.84元,比1985年增长102.85%,人均口粮为346公斤。
据县统计局自1984年以来对全县70户农村住户的23项指标的统计调查结果,1990年农村70户人均纯收入为848元,比1984年的337元增长1.52倍。
二、职工收入
民国时期,清流县无大型工厂,只有几处简陋的小手工业作坊,工人是雇请的,其中熟练工匠日资较高,而徒弟则只供吃饭,没有工资。民国23年(1934)城关王氏剪钻传授店师傅日资2元;政府公务员,月薪20一120元不等。民国37年后,物价暴涨,纸币贬值,加上改发金圆券,公务员实际工资更少,生活更加困难。
解放后,随着工业生产不断发展,职工生活得到改善。1950年全县职工412人,年人均收入411元。以后,就业人数不断增加,经过多次工资调整,人均收入逐步上升。1957年,全县职工达2986人,人均工资426元。“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年均工资几乎没有增长,有的年份收入甚至减少。1978年后,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好转,职工年均收入增加较快.1983年工资改革后,职工收入增加更为明显,人均年工资达793元,比1978年增长45.24%。1990年,职工年均工资1757元,为1950年的4.27倍,因企业经济效益有别,职工间奖金、津贴不同,收入距离拉大。1990年,明孚硅业有限公司职工年均工资为2104元,比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高出658元。有些经商者与无奖金收入的机关干部、知识分子间反差更大。同时,随着就业人数的增加,计划生育的实施,每一就业者所赡养的人数相对减少,加上职工有医疗卫生福利等补助,职工实际人均收入相应会更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