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洪武年间(1368~1409),县内有农业劳动人口1万余人,每个劳动力负担耕地约20亩。清道光年间,全县人口激增,每个劳力负担耕地面积相应减少。清末民初,劳力人口大减,每个劳力负担耕地面积有所增加。民国28年(1939),全县56143人,甲级壮丁约万人,每个劳动力负担耕地达25.5亩。
解放后,妇女劳力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女劳动力一般占总劳力的30一40%。
1950年,全县有劳动力29813人,人均负担耕地6.61亩。此后,随着劳动人口的增加,耕地面积的逐年减少,人均负担耕地面积越来越少。60一70年代,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农村吃大锅饭,集体出工不出力,劳动力仍感不足。1978年后,随着农业政策的改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在种好责任田的同时,可进行其他经济活动,一部分劳动力被解放出来。1990年,全县农业劳动人口50605人,人均负担耕地3.26亩。农村剩余劳动力近2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