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以前,土地为私人占有,地主占有大部分土地,借以剥削农民。据土改调查资料,土改前清流农户16310户,土地290547亩(按4担谷田折算一亩的折算数),其中贫雇农9131户,占总农户的55.98%,有土地24291.53亩,占土地总数的11.41%;地主富农842户,占农村总户数5.16%,有土地27524.57亩,占土地总数12.93%。按人口平均,贫雇农每人只有土地0.55亩,地主富农每人占有土地5.51亩。绝大多数农民要向地主租田耕种。
民国29年(1940),全县稻谷产量18500吨,按当时人口56143人计算,平均每人只有稻谷330公斤(扣除“地丁”、“粮米”后实际更少)。民国34年,全县稻谷产量17500吨,缺粮5000吨。
地主阶级通过地租对农民进行残酷剥削,地租额一般占主产品总量的一半,视耕地远近、肥瘦,上好的要交七八成,差的也要二三成。农民即在风调雨顺的年景,辛勤劳动一年扣除成本仅获得总收入的三四成。地租方式主要有额租、分租、钱租三种,其中以额租最为普遍。额租,即谷租,一般每年收二次。上等田亩收150一200公斤,中等田100一150公斤,下等田50一100公斤。
分租,即在每年收获时,地(业)主和佃农按租约规定,实割实称分成。上等田地主分得6一8成,中等田5一6成,下等田3一5成。工本费全由佃农负担。
钱租,以钱代谷,上等田亩收3一4元,中等田2一3元,下等田1一2元。
地主除收租外,还通过雇工及放高利贷形式剥削农民,雇工即地主雇用长工、短工、童工等为其耕种一部分土地,农本由地主自负,收入全归地主,而付给雇工一定工资,雇工多为无地或少地的农民。长工亦称长年,以年计算;短工为零工,以工计算;童工多务牧牛等杂活,一般以年计算,又称小长年。雇工工资,据上改凋查资料,解放前夕,长工年工资一般为稻谷300公斤左右,师傅400一450公斤,并供给饭食,每年有两套打工服和鞋子。童工开始雇佣时,常不给工资,只供饭食,以后随年龄增长,付给少量工资,直至成年。短工根据农事忙闲,每工付米1~1.5公斤。
高利贷,地主多乘农民农本困难、青黄不接或有特殊需要之机,以高利息借款给农民或以低价预购即将收获的农产品,年利30一40%,农民如当年还不清债务则利上滚利,最后往往是出卖土地,沦为赤贫。高利贷形式有:卖青苗、借谷、借钱、典当等。
1950年2月起,县人民政府领导农民开展减租,业佃双方签订减租合同(业主包括地主及其他土地出租者),全县减租土地25000亩,每亩平均减租25%左右。
二、土地改革
苏区时期,红军在已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地区内进行土地革命。以乡为单位,按人均平均分配,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将地主、富农的土地没收,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同时也分给地主富农一份土地。
1951年4月至1952年4月,全县逐步开展土地改革运动,贯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方针,变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县委抽调干部以区乡为单位组成土改工作队,吸收农民积极分子参加。全县有640多人次(其中省派320多人次)分4批发动各乡农民开展土地改革。县委同时成立土改办公室和3个检查组,实行“边做边检查,山、田统一分配”。1952年4月,土改基本结束。同年5月,县委发出《关于土整颁证工作的决定》,复查土改,消灭黑地,发放《土地房产所有证》,确定产量、产权。
在土地改革中,划分阶级成份,没收地主土地、耕畜、农具和多余的房屋,分给无地、少地或无房的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也给地主留下同样数量的土地和房屋,让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同时,党和人民政府充分发动群众,控诉地主阶级的剥削罪恶,人民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经过清算斗争,全县没收征收土地112558.58亩、房屋6251间、耕牛439头、农具16843件、粮食937911公斤、家具765件,农民所欠地主的债务同时废除,取消高利贷。
没收征收土地按人口统一分配,以乡为单位在原耕地基础上抽补调整。全县分到土地的贫下中农13717户49242人,占贫下中农总户数的89.80%,(其中贫农7983户25713人、雇农603户1294人、中农5131户22235人);共分得土地112539.97亩、房屋5072间、耕牛429.5头、农具15249件、粮食925570公斤、家具723件。其中贫农分到土地68198.87亩、房屋2273.5间、耕牛164头、农具4162件、粮食403373公斤、家具370件;雇农分到土地4578.5亩、房屋2798.5间、耕牛225.5头、农具8171件、粮食251268公斤、家具219件;中农分到土地39753.6亩、耕牛40头、农具2916件、粮食270930公斤、家具134件。至此,全县土地的占有情况发生根本变化,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1952年,粮食亩产达144.5公斤,总产量24267.2吨,比1950年增产4286.1吨,增长22.1%。土改后,有些农民缺少农本、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有的劳力不足贻误生产季节,县委及时引导他们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发展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