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历史上就有封禁村庄水口、后龙山树木的习惯。宋元祐三年(1088),长校村始祖李伍郎在长校建基立业时种植在北邙山的风水树,至1990年仍存7棵,最大的树4人合抱,树高20余米。里田乡田坪村的清康熙间封禁碑文称:后龙、水口松杉木不许擅自砍伐,违者,罚银一两三钱公用。灵地、李家均封禁大片山林。但农民有烧山驱兽、烧山肥田、烧山采樵等习惯,常使大片林木毁于山火。
民国28年(1939),县政府训令《清流县奖励告发放火烧山暂行办法》、《严禁放火烧山并订定联保甲长连坐切结》,是年,为严禁放火烧山发训令6次,但收效甚微。
解放后,党和政府重视森林防火工作。1951年,通过扩干会、人代会进行宣传部署,订立护林公约。城北乡组织护林委员会,成立民兵防火队。1952年12月10日召开首次林业代表会议,布置以护林防火为主的林业生产。1953年县人民政府先后两次颁布护林布告,是年仍发生山林火灾60起,烧山面积329511亩,比春季造林面积大21倍,80%的乡有火灾,是解放后最严重的一年,损失林木600万株。茹坑5名烧山犯畏罪自杀。1956年有3个乡开展护林防火签名运动,有2874人签名。同年9月,全县开展护林防火宣传周。1960年,护林组织涣散,群众上山找代用食品,烧荒开垦等引起山林火灾21起,烧山面积21400亩。1963年,山林火灾最高峰达70起,烧山64265亩,参加救火劳力4.16万人次。当年元月20日上坑亭火灾,延烧7天7夜,纵横15华里,烧山面积4万亩。县委、县政府总结这一教训,推广里田公社深渡大队、沙芜公社上坪大队13年无山林火灾经验,利用广播、电影、集市等形式大力宣传,并开展护林防火签名活动,全县有35104人签名,占总人口的60%。1969年,护林防火以宣传教育为主、处理为辅,在处理中采取民罚与国法相结合措施,大部分大队配备林业员,是年无火灾。1979年,发生山林火灾36起。同年10月29日,城关公社渔沧大队石梅坑火灾延续7天6夜,烧山9968亩,烧毁杉、松幼树199万株。林业部派人到清流检查,吸取这一教训,全县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派出80余人次深入社队召开会议473次,家家户户张贴护林防火公约达2万余张。1983年12月2日,拔口伐木场炼山导致火烧山48亩,共5人被大火烧死。1987年2月21日,三明市与清流县人民政府签订护林防火责任状,制定奖罚条例。县组织以民兵为主体的30人扑火队,各乡、镇组织30人以上的扑火队,全县计569人,购置风力灭火机5台,新开防火路和营造防火林带500公里,维修防火路,健全野外用火审批制度。1988年始,新造林地的防火带与造林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渠道投资,对天然林、人工幼林未开设防火林带或生土带的,由县林委每公里补助200元重新开设。至1990年,全县有防火林带600公里、生土带386公里,并设立一县一乡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网络,有无线电9台、传真机1台、对讲机20部、防火专车1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