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伐管理
民国27年(1938),木商采伐木材需县政府发给许可证。民国28年,联保主任出示布告,禁止挖笋维护纸业生产。民国29年7月6日,福建省颁发《管理樟树办法》,在清流未能执行。
1951年贯彻执行永安专员公署对林木采伐的8项规定。
1952年,建立采伐许可证制度,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但木商、互助组农民相继做起木材生意,管而无效。1956年始,采伐任务由采购站下达国营伐木场采伐,农业社统一组织木材生产专业队或季节性混合队采伐。同年9月14日,转由林业行政部门管理。1962年始,按照国家木材生产计划,由县人民委员会下达任务,统一制发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1965年贯彻《森林保护条例》,改变个人砍伐林木不办审批手续的做法。1974年,国家经营部门向社队订约采伐和订约收购,采伐国有林木需经省林业局批准,集体单位采伐林木分别经公社或县革委会批准。1977年始,社会上一些人错误地认为“要想富上山去砍树”,大搞规格材加工小料材,导致乱砍滥伐,木材大量积压。为加强林政管理,1983年,实行木材生产“一本帐”,采伐由县林委统一审批,木材由县林委独家经营。1985年2月28日起,实行“山上管严,山下搞活”的方针,开放木材市场,坚持采伐“一本帐”,采伐林木需经林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采伐许可证,采伐单位随时接受林业部门检查和监督。1990年继续执行森林砍伐限额制度,加强采伐管理。
二、运销管理
1951年,由各地税务所代行检查木材运输。1953年,清流县运销省外的木材,由森林工业局统一办理。
1955年,取消私营木材商。木材运销由森工部门管理。1963年4月起,凭统一发放的木、竹、炭运输证运输,运输证分别由县、专区、省林业厅制发。1974年,对大件木制品,如橱、柜、桌具在运销出省时,需凭省林业局签发的运输证,省内凭县林业局运输证运输,禁止木材、杂木棍、大件木制品、木炭和大量薪材自由交易。1980年始,非统配材由省林业厅办理出口证统一运输。1982年,非规格材统一由木材采购站代购,林木经销公司代销。
1985年1月18日,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实行多家经营,产销见面,除由林业部门办理出口运输外,需附税务局发票随货同行。1987年,凭木材统一检尺码单和竹柴炭专用运输单运输。1989年10月起,凡出省的原木规格材、锯材、非规格材、旧房料、商品薪炭林和木炭、毛竹一律使用林业部统一印刷的《出省木材运输证》加盖福建省林业厅木材管理专用章,省内凭《省内木材运输证》,并规定毛竹运输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为打击木材投机,在县境的长校、李家等处设有木材检查卡,负责检查木材运销,对违法的木材运销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