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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以法治林
        2011-05-17 15:25:00        字体显示:
  民国时期,省、县政府虽曾制定森林保护法规,但未能执行。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广泛宣传森林保护法规,发动群众制定护林防火公约,保护森林资源,对违反法规的犯罪分子给予应有的打击。1951年左拔乡一农民因火烧山被判刑。1953~1955年,根据《福建省护林防火条例》处理火烧山案56起,被判刑32人,其中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3人,这对改变农民烧山历史习惯起了重要作用。1961~1965年,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挖出所内人员与社会上犯罪分子勾结的各类案件11起15人,案犯有的被降级、有的被逮捕,都受到处理。

  为坚持以法治林,1981年12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科、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和清流县林业公安股。县林业公安股后升格为林业公安分局,下设芹口、下和、大丰山林场派出所。1982年起,林业公、检、法先后独立办案,根据犯罪季节、时间特点,开展不定期的路面打击,每年出动车辆上百辆次,参战数百人次。1984~1990年,林业庭受理审结各类林业案件91件,其中判刑37件82人、罚款10800元、没收赃款64938.03元、没收木材104.123立方米、追缴赃款10162.82元;受理林业民事、经济案314件,审结判决5件,调解21件,裁定5件,收回货款16.73万元,赔偿损失4.41万元,调处争议面积38944亩。林业公安部门还在沙芜、赖坊、嵩口镇马排、城关林业站等地放映法制录相25场,受教育千余人次,举办法制宣传栏77期,开展法律咨询86次,遇重大案件还到发案地公开审判,以收到宣传教育的效果。

  1986年6月,由林检科牵头,与赖坊林业站建立以完善林业管理制度,减少乱砍滥伐为重点的林区治安综合治理挂钩点,该点直至1990年无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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