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业局
民国24年(1935),县政府设建设科,管理全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生产事项。
1950年7月,县人民政府设建设科,兼管营林工作。1952年12月,清流县林业管理站成立。1953年7月改称县林业科。
1950年,永安国营贸易公司清流支公司兼营木材。1952年7月,将木材经营业务划归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永安支公司宁清营业处嵩口收购站管理。1953年4月,成立省森工局永安办事处清流木材采购站。1957年6月18日,升格为永安森林工业局清流支局。
1958年4月,林业科与森工支局合并,称清流县林业局。
1959年2月,清流、宁化县合并,称清宁县林业局。1961年6月恢复清流县林业局。
1966年1月,清流县森工各基层单位划归燕江森工局管理,县森工局为燕江局派出机构。
1968年11月,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下设农林水组,管理全县农业、林业、水利工作。
1970年5月7日,三明专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处决定,森工企业下放各县管理,同年9月成立县林业局。1983年12月,县林业局升格为县林业委员会。1990年,县林业系统有干部职工1481人。
二、护林机构
解放前无护林防火机构。1951年,有29个乡成立护林委员会,有护林小组80个562人,制定护林公约。1953年元月,县人民政府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区成立护林防火指挥站,乡成立护林委员会54个,村成立护林小组440个,有护林人员6254人。1956年,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改为护林防火委员会,全县成立80个救火大队275个小队,有护林人员7100人。同年11月成立闽、赣两省8县护林防火联防区。为加强护林防火工作,1957年乡人民委员会增设护林委员,建立以田包山责任制;区与区、乡与乡建立联防组织。1968年,每个公社配备林业干部1~2人,负责林业生产和护林防火。1985年9月,县护林防火委员会办公室成立。1987年,全县各村配备林业员109人,巡山员239人,看山员55人。1990年在莲花山自然保护区主峰建成森林防火瞭望台,以便及时监视山林火灾,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