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前,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仅靠少量的水利谷和群众自愿捐款,或出劳力维修。20世纪50年代初,由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自建自管自用。60年代初至70年代,县水电局设水利管理站(股),并在里田、古坑、嵩口、嵩溪、灵地等公社建立水利中心管理站。至于千亩引水工程解放陂、龙龟山等则组建工程管理委员会管理。80年代,推行水利工程管理承包责任制,各项水利工程由集体或个人承包。全县分四级管理,中型水库及所属灌区归县管理;涉及两个以上村受益的小(一)型水库及灌区、千亩以上的提水、引水工程、乡办水电站,由乡(镇)管理;只涉及一个村受益的小(二)型水库及灌区、机电井、受益500~1000亩的引水工程、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等归村级管理;小机电井、小电灌站、小塘坝及小灌区、小陂、小圳等由村民小组或受益户联合管理。
为加强各乡(镇)水利工程管理,1986年县政府决定成立乡(镇)水利水电工作站。翌年,全县14个乡(镇)工作站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县开展几次水利大检查,并汇编解放30年来水电建设资料,开展白蚁普查防治和水库洪水位复核、水利工程效益复核等,为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提供可靠依据。
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以群众自筹为主,国家适当扶持,根据国务院《建立必要的劳动积累制度的决定》,政府明确规定:每个劳力每年投入农村水利劳动积累的数量为10~20个工日,主要用在冬春修水利。由于国家财力有限,集体资金缺乏,群众一时又负担不起,一些老化、年久失修的工程和水毁工程得不到适时的维修加固和修复,影响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