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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废旧物资回收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5-24 15:00:00        字体显示:

  民国时期,废旧物资均由肩挑小贩走村串户,收购经营。1953年始,供销社开展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主要回收废铜、废钢铁、废铝、废铅、废橡胶、废布、破布、破玻璃等10多类120余个品种。当年收购废铜0.8吨,废铁0.1吨,收购额689元。

  195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和利用的指示》,同年7月7日,周恩来总理视察广东省新会时,对废旧物资回收亲笔题词,县供销社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扩大收购品种,收购量由1957年的17210元增至1958年48058元,增长179.2%。

  1959年,县委号召全县人民积极献售废旧物资,下达每户交售价值10元的废品任务,当年收购额16.03万元。此后,废品收购大幅度下降。1969年降至6993元,下降96%。1970年起渐有回升,至1975年,每年收购均在1~2万元之间。1978年,达54063元。随着群众生活的提高,群众手头的废旧物资逐渐增多,收购额逐年上升,收购中注意合理评级定价,每年收购额保持在5~6万元之间。1985年始,市场开放,个体户下村串户参与收购,供销部门收购品种逐年减少,当年收购额降至4万元,1990年收购额为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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