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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体 制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5-24 16:29:00        字体显示:

  明清时期,由知县直接掌握财政,按朝廷旨令征收的“皇粮国税”,除留下本县官吏、衙门工役薪俸及政务费用外,其余皆解缴朝廷。清流为省财政报帐单位,无管理权限。

  民国初,经费来源主要是省财政补助、地方附加及杂项税捐。民国15年(1926),国民党军队入闽,地方军阀纷起,税务机构由军队把持,巧立名目,任意征收。民国24年,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明确规定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民国30年,全国财政划分为国家财政与地方自治财政,实行中央、县二级财政,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收支系统、地方各项杂派筹捐附加。民国35年,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直至民国38年。

  1950年2月,县人民政府设置财政科,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国家修订税制,试行货物税、工商业税。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体制,清流始为一级财政。

  1954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办法,差额部分由省拨款补助。1956~1957年,扩大县级财政权限,县属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财政收入建立预算制度。195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体制的决定》,实行“核定基数,划分收入,收入总额相抵,多余上缴,不足拨补,一定三年不变,扩大地方机动财力”的办法,下放乡级财政,这一体制与国民经济建设计划脱节,仅执行一年。当年实行合并税种、简化纳税办法,调整税率,试行工商统一税。1961年,中央决定财政集中统一,继续推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将拨归县的商业企业收归省,恢复专项拨款制度。1962年起,划出“小固定部分收入”部分的5种地方税,划给县固定收入,下放财政收支管理权限。1967年,取消“小固定收入”。1968年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即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支出由省分配下拨。1972年,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差额补助、结余留用”的体制,国营商业、林业企业再次划给县管理,清流总额分成100%,超收分成比例为80%。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核定清流县总额分成为100%,超额分成比例为60%。1980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即以1979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县分成60%。1981年,为促使企业增收节支,财政支出实行县长“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1982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一定三年不变”的体制,又称“分灶吃饭”,由原来“条条为主”改为“块块为主”和“条块紧密结合”。1983年,为增加县财政收入,再次下放企业,把供销、商业三级批发站和零售企业的收入划归县财政预算收入,实施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1日,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经过税利改革,有23种税。1985年,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的新办法,核定清流县收入包干基数493.90万元,支出675.78万元,定额补助181.83万元。1988~1990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核定收入包干基数1064万元。支出995.90万元,上缴定额68.10万元。收入比核定的收入基数增长部分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办法,市核定清流分成80%,市分成20%,1990年,清流财政收入13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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