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自宋代置县始,财政事务即由县主簿兼办,宋有专职机构。明设税课司。清设税课局。
民国初期,县署设科长二名,其中一名科长分管赋税,负责财政收支。民国23年(1934)11月始设财政科,后与建设科合并,改称二科。民国30年,县政府设粮政科,民国38年,田粮科并入财政科。在民国20年,成立清流县工农革命委员会,下设财政部。次年,清流县苏维埃政府仍设财政部。民国23年,红军撤出苏区,财政部随之消失。
1950年2月,成立县人民政府,设立财粮科。1958年8月,财政局与税务局合并为财税局。1959年2月,清流与宁化县合并设清宁县财政局,下设清流税务办事处。1961年8月,重新设立清流县财税局。1968年11月,成立清流县革命委员会,归属生产指挥组。1970年10月,恢复财政局。1987年7月,各乡镇成立财政所,1990年,财政系统有干部、职工3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