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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机构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5-24 16:30:00        字体显示:

  宋代置县后,清流始“授田定税”。税务由主簿兼办。明、清税务由县直接征收。

  民国2年起,税收由财政科分管。民国26年,成立清流县经征处,设主任、股长、会计、事务员。民国35年,改称清流县税捐征收处。民国36年1月,福建区货物税局设宁清办事处,次年1月,改设清流驻征处。民国37年8月,清流属龙岩国税征稽管辖,设宁清办事处清流驻征处,直至解放。

  1950年2月,清流县税务征收由县人民政府财粮科分管。7月,成立清流中心税务所,全县分设嵩溪、灵地、沙芜税务所。1955年8月,改设税务局。1958年8月,并入财政局设税务股。1969年8月,设财税管理站,归属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1970年12月,改称县革委会财政局。1979年5月,恢复税务局,1990年,实有职工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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