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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内收入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5-24 16:30:00        字体显示:

  清康熙四年(1665),主要靠人口、田地两项赋银,年收入13233.37两。乾隆年间实收9544.93两。光绪二十六年(1900)实收大洋16797元,嗣后,年实收银元19827元。

  民国初,沿袭清制,定额降为8000两,又降为7500两,年实际收入仅6000两。民国29年(1940)实收141167.17元,其中省补助收入45941.71元。民国33年,县编岁入预算5531751元,民国34年,为8853855元。

  解放后,清流财政工作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着眼于开发经济,增加收入,1950年,收入主要构成有工商税、企业收入、农业特产税、其他收入四大项。1953年,县财政建立之初,收入极其困难,当年收入9.7万元,其中工商税7.5万元,占77.3%,其他收入2.2万元,占22.7%。

  1954~1957年,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成份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增加,并开始征收地方各税。这一时期累计收入119.4万元,年平均收入29.85万元。其中企业收入1.8万元,占1.5%;工商税收入53.2万元,占44.5%;农业税收入53.7万元,占45%;其他收入10.7万元,占9%。

  1961~1965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亏损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收入划归县的工商企业收归省。这期间的财政收入达470.3万元,平均年收入94.06万元。其中,企业收入19.9万元,占4.2%;工商税收入281.2万元,占59.8%;农业税收入157.5万元,占33.5%;其他收入11.7万元,占2.5%。

  1966~1975年的“文化大革命”,给经济造成极大困难,但由于干部、群众坚持生产,全县经济仍得到发展,财政总收入达1292.2万元,平均年收入129.2万元。其中企业收入64.2万元,占5%;工商税收入870.9万元,占67.4%;农业税收入350.7万元,占27.1%;其他收入6.4万元,占0.5%。

  1976年10月,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清流经济走向发展的新时期。全县认真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大力发展工农业生产,调整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发展以山区资源为主的工业,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财政收入增加。1976~1980年,财政收入达968.1万元,平均年收入193.6万元。

  1981~1985年,实行“利改税”之后,企业自主权扩大,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财政部门努力培植财源,放权让利,支持企业发展商品生产,这时期,收入达2192.9万元,年均收入438.58万元。其中,企业收入78.6万元,占3.6%;工商税收入1776.3万元,占81%;农业税收入294.3万元,占13.4%;其他收入43.7万元,占2%。

  1986~1990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利结合,增加财政和企业的活力。这时期,收入达6849.8万元,年均收入1369.96万元。其中,企业收入570.8万元,占8.3%;工商税收入4894.1万元,占71.4%;农业税类收入1010.8万元,占14.8%;其他收入296.4万元,占4.3%;专款收入77.7万元,占1.2%。

  清流属财政补贴县,1953~1990年累计上级补助8632.2万元,如扣除按体制规定上解支出和中央借款支出2321.7万元,上级实际补贴为6310.5万元,占财政收入的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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