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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税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5-24 16:35:00        字体显示:
一、田 赋 

  清康熙四年(1665),核定清流县官田、民田和池塘820顷,内析征田187顷,计赋额8402.16两,丁口粮计赋额4831.21两,全县地丁赋额13233.37两。
  清乾隆间,豁免丁粮2087两,豁免后实为11175.34两,实征9544.93两。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全县析征赋元32739元,每赋元征收银元0.513元,共征税额16797元,同年,因庚子赔款,每赋元另增收随粮捐四百文。嗣后,废除设框制,采用定额包缴,年定包缴银9000两,折征银元19287元。民国初,核定赋额9590两,因政局动荡,岁无宁日,虽一再降低包缴定额为8000两、7500两、7000两,然年缴约为6000两。民国26、27年,实征额6930两,折征29978元。民国28年(1939),土地查编完竣,全县计征土地面积290547.43亩,赋额52358.43元。
  田赋实征始于民国30年,以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民国32年,每元提高为3市斗。提高33.33%。民国35年,不分地目,一律减半征收,并折收代金。翌年,为县公教人员口粮需要,将县应得征收部分恢复征收粮食,其余仍收代金。
  除田赋征实征借外,民国31年始,不分地目随粮贷征县级公粮,每赋元贷征一市斗三升。民国33年,每赋元征实三市斗、征借二市斗五升,贷征公学粮一市斗五升,加征仓储积谷一市斗五升,共计八市斗五升。

二、农业税 

  1950年,沿用民国时期赋元累进计征。除去由于匪患未肃清,第五区和第三区的梦溪乡无法进行秋征不予计算外,全县核定赋元38423元,依率计征稻谷296.67万公斤,扣除减产40.5万公斤,实际入库256.17万公斤。
  1952年土改结束后,进行产量评估,划分类型区,全县分为三等九则,评定每亩常年应产量、税率为23个等级,最低为3%,最高为30%。1953年,实行统一金额累进税制,调低常年应征产量339万公斤,减少税量56.8万公斤,税率最低为7%,最高为30%。平衡税负,适当增加国家积累。1958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改以户征收为集体征收,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坚持“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定负担,鼓励增产”的政策。清流县参照1956年农业实产量。以社为单位,实行比例税制。计税产量从1957年的2107.5万公斤调整为2484万公斤,调整幅度17.9%。1959年,塘前、罗坊分别划归连城、永安管辖,两乡耕地1.73万亩,计税产量203.67万公斤,税额31.34万公斤。
  1961年,清流粮食严重减产,政府大幅度降低农业税,从原平均率16.25%,调减为10%,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同时免征地方附加税,当年,全县计征税额183.46万公斤,比1956年减征170.38万公斤。1963年,为鼓励农民发展生产,省人民政府规定:农业税、地方附加的省分成部份不征,并将特产税的正税和附加合为一个税率。1966年核定本县农业税率为11%,至1970年。1979年起,以生产队为征收单位,实行起征点征收,穷队减免,清流县因口粮不足,收入较低,生产生活有困难而免征农业税的有87个生产队,年免征税额17.5万公斤,此办法连续执行5年。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以合同形式落实到户,由生产队组织统一缴库。
  1985年始,由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鉴于清流属粮食重点产区,至1990年并未执行,仍以实物征收。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常年应产量与实际产量相距愈来愈大,农业税负担则不断下降。1953年,实际负担额为实产量的14.41%,1965年递减为6.53%,1979年为2.43%,1990年为2.05%。1957年,福建省制定《农业税减免实施办法》在全县施行过7种减免,大大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税正税收入占县财政的收入比例1951年为79.7%,1990年仅占2.7%。

三、农林特产税 

  1953年,清流随秋征公粮一并开始征收农林特产税。对林木经营者不分品种,一律按实际收入的10%税率计征,当年征收1万元。1954年,随征附加12%,其中,县、乡为7%,省为5%。征收品种有木材、毛竹、竹丝、笋干、香菇、茶籽、桐籽、乌桕、水果、池鱼等,尔后,则形成随售随征。1963年,特产税正税附加并为一个税率征收,税率最高为16%,最低为6%。60年代,每年保持2万元,70年代在4~5万元之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1982年突破15万元。1989年1月1日,对国有林特产税实行缓征,本县让出特产税正税每年25~30万元用于造林。为扶持水果生产,1990年下半年,全省实行减半征收水果特产税,对松脂实行固定收购价征收特产税,当年特产税增至190.22万元,占全县当年财政收入的10%,征收品种11个,税率最高为12%,最低为3%。

表12—3

几个年份农业税征收情况表

单位:公斤、元、%

年  份

依率计征数

平均税率

减免数

实征数

1950

2966714

405089

2561625

1951

3759253

16.33

517284

3952514

1953

3772994

18.21

282931

3873773

1957

3572084

16.95

279200

3911171

1958

4036683

16.25

164894

4452560

1965

1968577

11

194138

1983100

1966

1920837

11

198801

1978055

1970

1917000

11

143933

2039035

1976

1786369

452682

1534318

1978

1775981

323791

1670026

1980

1775142

10.84

503363

1462549

1985

1767821

10.86

687181

1244961

1990

1755641

10.78

603641

11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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