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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商税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5-24 16:38:00        字体显示:

  一、宋至晚清时期捐税

  宋建县后,清流核定夏税钞七十八锭三贯二百廿三文,秋粮等米共五千一百四十六石四斗二升六合,户口人盐米二千二百七十五石二斗八升,农桑捐四匹,酒醋课钞三十八锭八贯三百十四文,门摊钞十七锭七百八十五文,商税课钞八百零五锭二贯六百文,樊公会税钞二百零六锭三贯五百文。

  原有丁税、地税、夏税、秋税之分。元太祖丙申(1296)始,每丁年科粟一石,验丁五升,新户丁验各半,纳税的官民田地塘八百七十三顷八十三亩六厘,税收轻重无定例。

  明初,清流征收夏税、秋粮、户口食盐米、农桑捐、酒醋课钞、门摊捐、商业课钞,樊公会税钞。崇祯十一年(1638),始纳铁课,每炉完课银5两,其后,加征税目增多,有的一年纳数年赋,有的一亩纳数亩粮。

  清初,田赋与丁银并征,后改随地派,康熙二十年(1681)“科派严重,征兵严厉”,民怨沸腾,罗村、梦溪村民结队围城,反抗苛税。康熙五十七年始,推行地丁制度。光绪、宣统间,征收盐课、铁课、印契税、坐贾捐等。

  二、民国时期捐税

  (一)国民党统治区

  民国时期,捐税繁多,除国税、省税外,县区乡都设各种附捐,带征。清流地方捐多达50余种,其中国税、省税有:

  盐课 民国初,正税、中央附加、地方附加等项,合计征收4.90元。民国30~33年(1941~1944)年计口授盐,每人月购9市两,不另征税课。

  印契税 民国初,旧契光价每两征收2分,新契征税加倍,嗣后,或卖6典3,或卖8典4。民国27~28年间,减半征收,另县附加3成。契银价每张1.50元,税率买卖15%,典契8%,每年多少无定。

  坐贾捐 城内、嵩溪、嵩口坪、沙芜塘等处,年收6800元,民国8年后停征。

  店房捐 每店年以一月租金为捐款。

  屠宰税 民国3年,每宰猪一口捐4角,全年税额480元,民国34年,征收总额237.2万元,每头猪捐2150元。民国36年,照肉价收15%,每头猪捐6万元,比民国34年增加27倍,年收6860万元。

  烟酒税 民国34年始,当年征收400元,黄烟黑烟丝每捆约50斤,纳税700元,土产烟每条500小包纳税150元。酒每缸酿米2斗,纳税309元,另县经征处收100元。

  房铺宅地捐 民国26始征收,当年征收5.8万元。民国27年,征收总额8万元,民国29年停征。

  自治经费 民国30年始分季征收,年征税30万元,民国32年停征。

  房捐 民国33年始征,民国34年征税12万元。

  其他 营业税、遗产税、所得税、利得税、筵席税、娱乐税、酿酒罚金、迷信捐、营业牌照、船牌、肩舆牌照、旅馆捐、圩场捐。

  各项杂税还有:义务捐、防务捐、金库捐、种子税、招待费、担夫费、田亩捐、硝磺捐、清乡捐、剿匪捐、禁烟费、药材百货捐、防共捐、杉苗捐、油寮捐、石灰捐、纸槽捐、锅厂捐、过境货物捐、维持费、救济准备金、航空会员捐、一县一机捐、统一劳军捐、出征军人家属优待金、军豆军油补给费、国教基金、队警服装费、统一募捐、知识青年从军优待费等等,年增减数额不等。

  (二)苏 区

  山林税 清流县只收竹麻税,按生产数量征收15%。

  商业税 清流对商业税征收税率按金额增减,资金200元以内征收10%,5000元以内征收50%,对经营土特产品的合作社、粮食调剂等公益事业,予以免税。

  关税 民国22年(1933)3月开始,大宗油纸、竹、木出口税率为3%,黄烟2%,香菇为3%,香烟、酒、绸缎等进口税率为5%,盐、洋油、洋火、棉布、石灰、铁等免收进口税。

  三、解放后工商税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废除国民党政府时期的300余种苛捐杂税,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清流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等6种。1953年1月1日起,修正税制,清流进行相应的调整,开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个人所得税、工商营业所得税等8个税种。1958年9月,合并税种,简化纳税办法,调整税率。1962年开始征集市交易税,1964年停征。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把工商统一税率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1981年开征筵席税(1984年停征)。

  1983年6月,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国营企业有9个,即由原来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清流县实施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税、建筑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屠宰税。

  1986~1987年,又新增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粮食附加税6个税种及教育附加费。

  货物税 1950年,清流县对国营企业、合作社和私人营业者征收,品种有粮、烟丝、酒、毛边纸、植物油等,至1957年共征收6.65万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 1953年至1957年,清流县对烟叶、酒、麦粉等22种特色商品实行一次课征,1956年征收3.65万元,1957年,征收3.56万元。

  印花税 1950年始征收0.59万元,1957年征收0.55万元,1958年停止征收。

  工商业税 是50年代对工商营利事业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的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营业牌照税和文化娱乐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1958~1972年间征收的主体税种,清流县征收的有44目。1973年,并入工商税,至1990年,对中外合营企业、外资企业仍然执行。

  工商所得税 1950年开始征收。1965年征收8.1万元,1978年征收15.1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63年,清流县接办省、地两级国营企业的利润监交。1968~1971年,由于“左”的思想干扰,利润监交停止。1979年,监交范围有国防工办所属企业05、07厂,新垦农场、邮电局,全县41个国营企业也实行利润监交,金额达211.5万元。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推行第二步利改税。1990年,实征197.70万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4年9月开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1990年清流县有2户,免征。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开征,当年应征个人825人,征税5683元,1989年,实征16.99万元。

  个人所得税 1988~1990年征收21.05万元。

  牲畜交易税 1950年开征,1966年后,对国营和集体购买的牲畜不征。1984年起,福建省老区牲畜交易税免征5年。

  车船使用税 1953年开始征收。1973年,纳入工商税。1978年,停征自行车牌照税,移归公安部门管理,1980年,停征车船牌照税,1983年,又重新开征。

  屠宰税 1950年12月开征,1973年起,改为按头定额计征,1990年,实征11.34万元。

  增值税 1988年1月开征的企业有通用厂、汽枪厂等12家企业。

  建筑税 1983年10月开征。

  奖金税 1984年6月开征,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三种奖金税,先后对税率作过2次调整。1990年,实征10.52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筑基金 1983年起征,至1990年共征收483.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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