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及民国初期,清流县财政开支主要以维持军政需要为原则,未有健全制度。民国25年(1936),始有预决算制度,但没有执行。
解放后,财政部门主要对财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管理与监督。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财务管理范围逐步扩大,企业财务管理成为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主要核定调整单位预算收支,按照预算程序拨付经费,掌握开支标准,审批控购商品,审核月份财务报表和年度结算,并对预算执行和资金运用收支进行检查监督。
1953年,实行统一开支标准,严格执行编制定额。1956年,县人民委员会制定《清流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宿机关宿舍,使用公家家具及宿舍电灯、灯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1965年财政局制定《关于办公费、邮电费开支标准》。“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全部被砸烂。1980年始,对于公务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1981年,对单位公用经费实行全面包干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核算,这一管理办法沿用至1990年。
二、企业财务管理
1953~1957年,县属工业企业3户,仅建立一般的规章制度。1958年,企业猛增,由于盲目冒进,新办企业或由于生产条件不具备或由于销售渠道不畅,产品大量积压浪费,部分企业难以生存,被迫下马。1961年,国营工业企业8户,净亏损29.7万元。是年年底,开展以“五包五定”为中心的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企业奖励基金提取办法、财务计划编制制度,确定成本开支范围,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等。1962年,实现利润1.7万元。
1963年,重点转向加强经济核算,以降低成本、扭转亏损、增加盈利方面,并接办省地两级国营企业的利润监交。1965年,实现利润23.2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多数企业停工停产。利润监交工作停止,至1972年恢复。1975年,新建5个企业,当年亏损59.5万元。1976年,亏损达92.4万元。
1978年始,实行企业利润盈亏包干。1979年,实行利润监交的有省级国营企业4个,县级国营企业41个,监交金额达211.5万元。1983年,推行“利改税”第一步。1984年10月,推行刊改税第二步。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及财务制度改革,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和生产发展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利润逐年增长。“七五”期间的前三年,工交10个企业和森工企业上交利润比“六五”期间增长57.5%,1987年,全县19家工商企业与县政府签订从1987~1990年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实行6种承包形式。
三、乡镇财政管理
1951年4月始,对各乡镇公产收入进行全面清理、集中管理。1957年,制定《清流县人民政府乡村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贯彻“乡财乡管乡用”的原则。1956年,全县建立乡财管理机构,进行专职管理,经过多次整建,逐步完善。1962年5月,重新制定《关于乡财管理办法》,并抽调7人先后对城关、嵩口、嵩溪、长校、沙芜等公社的乡财管理情况进行落实检查。1987年4月起,县政府制订《关于清流县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7月,15个乡(镇)全部建立财政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理乡(镇)财政自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对各项指标作出明确规定。1987年,乡镇超收分成5万元。1988年,调整超收范围比例。至1990年,超收分成达73.48万元。同时,加强乡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