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4年(1935)11月,国民政府禁止银元在市场流通,但禁而不止。至民国38年,纸币与银元同时在市场混用。
1950年,人民政府严禁金银在市场流通,银元黑市价格上涨,银元与人民币之比为1∶1.3元,7月涨至1∶1.8元,因此在全县查缉黑市银元。当年,收兑黄金0.597两、银元622元。1951年,政务院公布《金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禁止银元、铜板在市场流通使用,民间金银的黑市流通却屡禁不止。1955年3月,在嵩口破获一起贩卖黄金1.5两的案件;又在城关破获一起贩卖金戒指案件,金银在农村黑市流通仍未敛迹。1958年,掀起群众性献售金银活动,当年群众献售黄金114.476两、白银23561两、银元2373元。1970年始,农村群众婚嫁的聘金又以银元为计值单位,除人民币外,另加银元80~100元不等,黑市频频发现假金银出售。1981年5月,查获一起金银黑市交易,没收银元177枚、黄金8.8两,银元每枚由四、五元涨至40元。银行只对需用黄金作原料的厂矿企业,按计划审批配售黄金。1975年,配售黄金50克给合成氨厂用于化验及防爆。1983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加强对金银管理。1984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整顿金饰品销售点的精神,工商银行设立金饰品销售服务部,经营金饰品。
为加强金银管理,金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统购统配的金银政策,适时上调金银配售价格。1989年,人民银行对县百货公司颁发《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为县境唯一有资格经营黄金首饰品的单位。随之,成立清流县金银首饰加工店,使黄金饰品的加工销售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营的轨道。1990年,销售黄金饰品84.98克,与此同时,还打击非法的金银加工、买卖活动。1988年,全县强制收兑黄金37.92克、杂银14.15元。1990年,强制收兑黄金7.38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