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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贷款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5-26 11:15:00        字体显示:

  民国26年(1937)9月,福建省银行办理农业贷款。民国29年,省银行推广冬耕合作及冬耕贷款办法,清流为省冬耕督导区,全省划为4个合作贷款区,清流为中国银行贷款区。民国35年4月,为推进特产合作事务,又发放纸业贷款1.01万元。

  1950年初,县人民银行贯彻执行“深入农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组织人员在嵩口村进行典型试验,首次办理人民币农业贷款370元,提倡自由借贷与贷款相结合,支持贫苦农民恢复生产,渡过春荒。随后,发放耕牛贷款254元。继而,在农村办理农业贷款。1950年,发放农民个人贷款3.95万元,农副业贷款2.29万元。

  1951年,增加小水利、种子、肥料、副业、耕牛等贷款项目,推行“专款专用、有借有还”的原则,以临时互助组为单位立借据,分户立帐,发放贷款。

  1953年始,工作重心转为支持农业合作化和帮助贫下中农解决入社资金的困难。至1956年,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8.99万元。

  1958年,总行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动”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农贷工作“大跃进”,以“要多少给多少,哪里要那里给,何时要何时给”为主导思想,贷款余额至1961年达133.3万元。且管理松弛、帐务混乱、呆帐严重,信贷资金被挪用,货币投放大量增加。从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农业贷款适应当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增加社队农、林、副、渔等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贷款、社员生产及生活贷款和信用社贷款项目。

  1980年,推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出现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产业结构有较大改变。农业银行及时调整农贷结构,试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从单一支持粮食生产转向支持和促进农村专业户的发展。1985年,发放贷款1147.5万元,其中支持乡镇企业贷款680.2万元、承包户及个体户贷款226.4万元。1988年,全国银行“收紧信贷”,国家实行治理、整顿,减少信贷资金供求矛盾,拓宽业务领域,采取增加储蓄和收回到、逾期贷款的措施,贷款向农业倾斜,农行系统发放各项贷款925.5万元。1990年,大力支持农业生产,贷款总额达151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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