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间,清流只有私营小商业、手工业。民国26年(1937)始,发放信用工商业贷款481万元,抵押工商业贷款465.44万元,支持地方商业发展。省银行设信用与抵押贷款两大类,贷款发放视商家情况而定。民国29年,发放工商小额贷款计69.65万元。
解放初,根据“先公后私”原则,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市场、恢复经济,1952年始,对私营商业贷款0.6万元、城市手工业贷款115元。1955年,通过发放预购定金贷款,重点支持国营经济的发展,对私营工商业则采取区别对待、从紧发放的原则,仅贷款0.19万元。而对公私合营企业则大力支持,1957年,合营商业贷款达23.45万元。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粮食企业放款余额达27万元。1958年,信贷管理松弛,单位自编贷款计划,由主管局审批,银行发放。继而又实行全额贷款,以致企业无计划经营,两类资金混用,经济效益下降,商业贷款达263.8万元,工业(仅限于森林工业)贷款87.1万元,加重了银行负担。
1962年,为纠正“大跃进”期间货币发行过多的问题,中央制定加强银行工作的“六条规定”,加强信贷管理,协助企业清理贷款,使信贷工作重新走上正轨。当年,商业贷款余额331.3万元,比1957年的50.45万元增长5.6倍;工业贷款190.7万元,比1960年增长2倍。
“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信贷工作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原则,企业单位不合理占用资金增加,工商业贷款发展缓慢。1966年,工业贷款13.1万元,比1957年减少177万元;商业贷款294.7万元。1971年,工业贷款79.1万元,商业贷款619.2万元,比1965年分别增长12倍和1.4倍。
1978年始,信贷资金试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办法,同时实行信贷差额包干,开展信息服务,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工业贷款达107.9万元,比1976年减少18.5%,县属工业总产值1437万元,比上年增长23.9%,实现增产减资;商业贷款687.5万元,零售总额1685万元,比上年增长9.5%。
1982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办法,并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银行首先对商业信贷进行改革,支持国营商业由大划小,批零分开,国营、集体分开,改变经营方式,开展横向联系。当年,发放集体设备贷款16万元,集体商业贷款2.8万元,个体商业贷款1.1万元。
1985年,实行信贷资金“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通融”的办法,工商、农业银行对商业零售企业、医药、书店、外贸企业、粮食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存贷分户管理,避免企业吃银行的大锅饭。当年,工业流动资金贷款583.1万元,商业流动资金贷款1276.5万元。1986年,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支持发展“三资”(外资、合资、台资)企业,同时,根据全县宏观经济规划,支持乡镇企业和工业生产的发展,实现工业产值5608.7万元,首次超过农业产值。
1988年,金融改革继续深化,信贷规模得到控制,工商银行的信贷资金自给率为296.01%。围绕“三保三压”(保农副产品收购、保人民生活必需品生产的流动资金、保国家重点项目;压国家计划外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自筹固定资产项目,压五小企业即小纱厂、小烟厂、小酒厂、小毛纺厂和小炼油厂,压经营性亏损产品、滞销和倒买倒卖物资的企业),发放贷款4117.2万元,使工业企业实现产值14740.8万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7702万元,分别比1987年增长87.6%、30.7%。1990年,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强化宏观调控,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债务清欠工作,工业流动资金贷款2866.6万元,实现产值26356.5万元;商业贷款3464.8万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77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