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清流民间借贷主要形式有借物、借钱、卖青苗,还有民间性质的谷会、钱会。
借物 盛行在农村,主要是借稻谷,借一担稻谷,民国35~38年(1946~1949)年息五斗,一年年息未还,则加倍计息。
借钱 清末,借的钱是铜钱、铜片、银毫。民国始用银元、法币。借贷以法币为准,每借10元,年利息3~5分。民国35~38年,货币贬值,早晚币价不同,利息水涨船高,借钱以天计息,借100元,计息12~20元不等,借银元的,也要用银元归还。
起会 是友谊借贷,相邀亲戚朋友帮助,计息3分。有银会、谷会2种。银会:以银元起会,依次按月归还,多至12人,金额不等,自行商定。谷会:以谷为借贷单位,年还一次给会主,以物折钱借贷,将实物如布、谷等作现金计价借出,归还时按现金计息。
纳油银 茶农春天向债主借贷,冬季用比市价低50%的茶油归还。
1950年始,人民政府取缔高利借贷。民间借贷却没有绝迹,但不计息,只是亲戚朋友之间礼尚往来的借贷。1970年始,民间借贷重行兴起。1987年,据金融系统调查。全县民间借贷金额相当于信用社贷款的35%,约200万元,大部分以低息互借,月息1~2%。1988年,月息曾高达30%,主要用于私人办企业、作生意。农村婚庆、盖房筹款都是不计息的互相凑借。如余朋东坑村一户村民的婚庆、盖房用钱均由全村凑借。一般互相帮助不予计息,生活借贷均是暂时性,也不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