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商品交易和资金调拨,除现金结算外,还有转帐结算。
195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清流县支行沿袭国民党银行的结算方式,分异地和同城结算两种。1953年,全面推行苏联银行的核算、结算制度,结算方式增加到8种。1958年,由于“左”倾思想影响,违反客观经济规律,大破规章制度,导致帐务混乱,银行结算失去控制。1959年,重新恢复确定原来的8种结算方式。1964年7月1日起,取消苏联核算制,在原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制度。1973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结算办法,增加县内限额结算凭证结算方式的农村限额结算。1978年1月,将办理托收承付由凭提货收据改为凭发运证件。1984年复办票汇和委托收款结算。各专业银行建立后,直接跨行通汇,相互发报转卡,及时清算资金,联行结算彻底分开。
1989年4月1日始,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废止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委托付款、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和省内限额结算等6种结算方式,确立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总、委托收款等5种信用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1990年4月1日起,重新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建设银行结算,1978年1月1日起执行总行1977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度》。1985年1月1日又进行全面修订,改变原结算资金划拨办法,采取通过存款户划转、联行划拨,先直后横或先横后直办理转汇。至1990年,仍实行这种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