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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险 种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5-26 11:19:00        字体显示:

  清流县开展保险业务始于1951年7月。1953年,争取一些工人、干部的投保,投保额达159元。1956年,在沙芜设立分理处,办理水路运输木船保险。清流县保险业务,先后办理企业财产强制保险、耕牛保险、火险、简易火险、团体人身保险等险种。1958年,机构撤销,业务停止。

  1983年,遵照国务院指示,恢复保险机构,复办保险业务,保险工作本着“服务生产、为群众服务”的方针,逐渐打开局面。至1984年,企业承保50户,保费收入7.59万元;养老金承保12个单位,114人,保费收入6.02万元;家庭财产承保10户,简易人身保险22人。当年保费收入达20.42万元。为促使保险业务在全县范围开展,1985年,在全县各乡镇农业银行营业所设立保险代理处,普遍开展农村各项保险,收取保费0.9万元。

  保险事业复办后,发展迅速,先后开办企业财产险、机动车辆险、家庭财产险、养老金保险、简易人身险等19个险种。1988年,保费收入136.54万元,业务由县城扩展到乡村。并首次开展保险基金投资业务,委托农业银行对嵩溪行洛坑钨矿投资10万元架设高压电线,竣工后,使这个矿由手工转向电力开采,产值比原来增长3~4倍。1990年,保费收入2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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