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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代理金库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5-26 11:21:00        字体显示:

  1950年3月,成立县金库,人民银行开始办理县库、省库、中央金库业务,各营业所均建立税款经收处,当年经收金库款计1.47万元。从此,每年财政预算收支、商户纳税单位缴交的税款都由银行营业所办理,发挥金库的积极作用。1985年,金库业务由工商银行代理。县设立支库。1986年11月10日,国库业务恢复由人民银行办理,各专业银行均设有经征处。1990年,全县有国库经征处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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