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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划执行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5-27 11:06:00        字体显示:
一、工农业生产计划 

  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一五”(1953~1957)期间,清流工业发展缓慢。至1957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3414万元,其中工业总产值仅276万元,其中木材工业占40.90%、食品工业占57.3%、其它工业占1.8%。在食品工业中,主要是饮料酒及粮油加工。农业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又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至1957年,全县共有217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农户达15013户,占总农户96.6%,实现全县农业合作化,农业总产值3138万元,比1950年增长35.4%;粮食总产量比1950年增长46.7%。
  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期间,脱离客观实际的计划是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中实施的,工业企业由1957年的66个,发展到1958年的96个。由于“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等不良风气影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经济效益很差。如大炼钢铁,一些炼铁厂用木炭炼铁,消耗大量木材,炼出来的铁质量很差,不能利用。有的铁厂连续亏本,最后只得停产关闭。浪费大量人力,又严重影响农业生产。1962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达3019万元,工业企业由1958年的96个减少到25个,工业总产值由1958年的960万元,下降到1962年的692万元,下降27.9%;粮食总产量由1958年的2248.5万公斤,下降到1962年的1649万公斤,农业总产值由1958年的3238万元,下降到1962年的2327万元,下降28.1%。
  鉴于“大跃进”的失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对国民经济进行三年调整,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三年中,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平均年递增19.5%,粮食总产量增长82.1%。
  第三、四个五年计划(1966~1975)期间,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加以社会上的“武斗”,有的工厂停产,经济管理体系瘫痪,以致瓦解,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由于广大干部群众坚决抵制“左”倾错误的干扰,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斗争,农业方面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工业扩大生产领域,进行技术革新,建立新的骨干企业,从而使得经济得以继续发展。1966~1968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都低于1965年的5150万元;“三五”时期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平均年递增只有2%,“四五”时期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平均年递增10.1%。
  第五、六个五年计划(1976~1985)期间,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结束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措施,国民经济的发展进入新时期。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迅速发展。“五五”、“六五”期间,全县工业总产值分别平均年递增10.8%、12.7%。这十年,全县农业总产值增长100.7%;粮食总产量增长63.1%。
  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化,经济工作逐步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这一时期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平均年递增39.1%。但工业发展存在一些问题,如耗电大的结晶硅发展得太多,导致生产能力过大,电力供求矛盾突出,而且其他县、市也大力发展,产品过剩,市场售价下跌。
  1990年,全县工业总产值达37508万元,五年平均年递增39%。农业方面,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农户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依靠科学技术,改进耕作制度,推广优良品种,大力普及、提高栽培和管理的科学技术,积极推广配方施肥和垄畦栽培等先进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1990年,全县农业总产值达23814万元,平均年递增11.7%,粮食总产量达8561.5万公斤。

二、商品流通计划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将粮、棉及其制品列入统购统销计划,商品计划管理的品种不多。第二个五年计划后,列入计划范围的商品越来越大,国家以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把商品的管理权和调拨权更多地集中于中央和省,实行全国一盘棋。凡国家经营和委托经营的—切商品部须纳入国家计划,各级和各部门部须全力保证国家计划的全面实现,国家将商品分为三大类,社会商品零售额年平均递增19.1%。
  1978年后,随着工农业生产发展,市场产品日益丰富,除少数商品仍实行计划供应外,其余商品逐步敞开供应。
  “六五”计划时期,增加商业流通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增加商业供应网点,开展经销、展销、代销、议购议销等业务,坚持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在国家政策和计划允许范围内,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搞活微观经济,商品零售额年平均递增13.1%。
  “七五”时期,加快流通体制改革,搞活商品流通。缩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外,绝大部分商品放开经营,实行市场调节。贯彻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全面落实经营责任制。逐步形成以国营为主导,多成份、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布局合理、渠道畅通、经营灵活、方便群众的商品流通网络。大力发展农村商业,充分发挥农村集镇的商业服务中心作用,加强城乡、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积极组织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开拓新的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商品零售额平均递增11.1%。

三、物资供应计划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体系形成,国营商业把全社会所需的物资都纳入国家计划轨道进行统一管理、调拨、分配。为克服物资管理过分集中的弊病,1958年始,采取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办法。1961年,设立清流县物资局。从此,由县计委会同县物资局负责编制全县物资年度计划。基本建设、工农业生产以及社会其它所需物资,都由县计委平衡分配。分配的物资品种有:钢材、水泥、原煤、焦炭、化工材料、机械、汽车、拖拉机、木材、石油、玻璃、生铁、铜、铝、铅、锌、炸药、雷管、毛竹、桐油、化肥等。由县物资局、农资公司等部门负责实施。1962年,物资管理是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把物资的管理权和调拨权更多地集中于中央和省,以便综合平衡。
  1978年后,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物资价格实行“双轨”制,逐步放开市场,国家统配物资逐年减少,独家经营的格局被打破。属于国家切块给主管部门管理的物资,则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至县主管部门(如农田水利建设用材归水电部门管,农用柴油归农委管)。钢材、生铁、铜、铝、铅、锌、硫酸、烧碱、纯碱等于80年代中期实行“双轨”制,其后逐年加大价差。水泥,县产水泥计划供应至1988年。1989年起,价格放开,县计委停止分配;统配水泥计划供应延续到1990年。1984年底,计委停止木材的计划供应,1985年,全面放开。为加强安全管理,雷管、炸药从1981年10月4日起,由县公安局负责审批供应。毛竹于1981年起停止计划供应。桐油于1985年起停止计划供应。

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解放后,党和政府重视经济建设,恢复时期(1950~1952),清流的建设项目只有清流县支行、清流县一中、清流县医院,这是解放后清流县城最早的建设项目。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地方财政收入少,完成建设总投资63.23万元,房屋竣工面积15185平方米。“二五”时期,由于“大跃进”,基建规模失去控制,建设项目盲目上马,其中一部分项目投产不久,即被关闭、停产,如南山铁厂、田口煤矿、青溪铁厂、沙芜化工分厂、长校化工分厂等,五年累计完成总投资491.17万元,其中生产性建设项目374.22万元,非生产性建设项目116.95万元。1960年下半年,开始压缩建设规模,凡未开工的项目一般不再开工,已开工项目,除重点项目外,该停的停,该缓建的缓建;对新建项目从严审批。1962年5月后,所有的基本建设都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小型建设项目,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内,报上级审批,不准搞计划外的基本建设,严禁楼堂馆所建设。对计划外的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不拨给资金、物资和劳动力。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所需材料、设备、投资、劳力等安排落实后,才能开工。基本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调整时期(1963~1965)和“三五”(1966~1970)时期,年基本建设投资总额最少的为1968年56.68万元,最多的为1970年390万元,一般在100万元左右。“四五”、“五五”期间(1971~1980)年基本建设总投资在200万元到850万元之间。“六五”(1981~1985)期间,1982年,中央再次规定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所有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改中土建工程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资金都要存入建设银行,一切建设投资费用都要通过建设银行办理结算,接受监督。5万元以下的建造,不纳入固定资产计划,由县计委审批。1983年,对更新改造与基本建设划分作出具体规定,更新改造的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有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20%;工程内容主要是用于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对现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而不是搞“厂内外延”,超过以上标准的列为基本建设。至1985年,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达1237万元。“七五”时期,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1987年,国家发布建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更好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产结构,建筑税率为10%、20%、30%,对开发能源和建设学校的教学设施等投资免征建筑税。1983年3月,国家还制定产业政策,规定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停止或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要求压缩和控制长线产品的生产和建设,增加和扩大短线产品的生产和建设。1983年,城乡建设部颁发《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1990年,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14万元。

五、社会发展计划  

  教育、卫生、人口、体育、文化、广播电视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社会发展总体计划,由各主管部门编制,报送县计划委员会统一综合平衡,列入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计划,由县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表14—1

各个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指标计划完成情况表

指 标 名 称

单位

1957年

1962年

1965年

1970年

1975年

1978年

1980年

1985年

1990年

农业总产值

万元

3138

2327

4147

4569

6825

6375

8419

13696

23814

工业总产值

万元

276

692

1003

1118

2370

2533

3950

7191

37508

地方财政收入

万元

38

79

150

80.71

123.93

188

375

525

1900

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元

21

71

196

390

219

342

416

1237

1214

社会商品零售额

万元

345

551

739

910

1093

1685

2483

4595

7789

出口供货总值

万元

 

 

 

 

 

134

 

483

4078

农民人均纯收入

 

 

45

 

 

77

 

450

848

各类在校学生数

5615

4474

8749

10817

24290

25728

28018

27248

24009

全县年末总人口

62981

75434

86540

107301

117733

121129

122676

130065

137890


  注:工农业总产值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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