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9年(1940),县政府建设科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发给执照。当年,登记的资本500元以上的有36家,500元以下的168家,标准登记的仅烟业14家、酒家53家。民国31年,标准登记的仅24家。其中,烟、茶、酒业3家,绸布业1家,苏广业6家,药材业4家,杂货业10家。民国33年,收取牌照费1.3万元,工商登记费250元。民国36年8月,标准登记35家,其中加工业1家、烟酒业4家、京果业6家、纺织业3家、百货业6家、服务业9家、医药业6家。民国38年,全县有工商业177户。
1951年5月,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对私营工商企业进行登记和清产核资,全县有私营商业、饮食业309户,从业341人,资金27692元;手工业301户,从业664人,产值47.12万元。1954年,清理无证商贩,并重新核资登记,全县有私营工商业358户,从业451人,资金5.57万元;手工业351户,从业822人。1955年9月,全面普查工商业,计有私营商业198户,从业251人,资金4.42万元;国营工业2户,从业7人。资金21.02万元;集体工业9户,从业135人,资金12.41万元;私营工业1户,从业8人,资金0.28万元;手工业325户,从业779人。
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工商企业分别由供销社、商业局、手工业管理科、工业局归口管理;个体摊贩、合作店归合作总社管理,由商业局发给营业执照。1963年,对全县工商企业全面审查登记,计有90户、从业955人,资金38.07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登记发证工作中断。1979年9月,恢复对全县工商企业的登记。1982年,贯彻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全县核发登记工商企业219户,分支机构405个,从业782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75户,从业4108人;集体所有制企业143户,从业3705人;合营1户。共有固定资产3360.55万元,其中全民2662.82万元、集体695.40万元、合营2.44万元。此外还有个体工商业112户。1985年,对新办的各类公司及党政机关兴办的90户企业,进行全面清理,保留37家,被注销、吊销取缔营业执照的29家,变更企业名称13户,与党政机关脱钩的6户,其余予以重新登记。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流通领域扩大,个体工商业骤然增多。1990年,全县工商企业961户,从业13749人;分支机构453个,从业623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258户,从业6759人;集体所有制企业703户,从业6990人。另有合营3户,比1982年全县工商企业增长338.8%,从业人员增长75.6%。个体3289户,从业5092人,其中私营35户、从业291人。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3289户,从业5092人,其中城镇1133户1855人、农村2156户3237人,资金10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