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期间,清流各行业中的土地、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借贷,均以契约形式出现。
1952年,沙芜乡矶头陈振述的私营碾米厂与粮食部门签订每月加工稻谷30万斤的合同,这是清流解放后最早的经济合同。从那时起至70年代,各经济单位分别签订的定销、代销、代购、农副产品预购、加工等合同,各方恪守信用厂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负责鉴证和检查。1980年始,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指示精神,对经济合同实行管理,开始普及《经济合同法》,并对汽枪厂与二轻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翌年,鉴证经济合同4份,金额28万元。同年9月,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股。继而,举办经济合同法学习班。1982年,鉴证合同49份,金额363.57万元,发生经济合同纠纷2起,调解1起,金额1.1万元;查处违法合同2起,金额16.5万元。通过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1984年,签订经济合同105份,金额208.75万元,经工商部门鉴证的62份,占59.3%,金额19.2万元。1985年。某公司人员先后在三明、永安、福州、山东等地签订买空卖空经济合同6份,金额433万元,工商部门及时察觉予以制止,使对方免受经济损失。1986年,社会签订合同1047份,金额1005.29万元。同年,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于加强鉴证管理,经鉴证的合同15份,金额172.54万元,履约率达100%。当年,检查经委、林委、供销等系统32个单位6004份,金额5447.79万元的合同,实际履行4493份,占74.8%;金额498.67万元,占9.2%;未履行合同1511份,金额4949.12万元,占90.8%;只有3个单位的合同履约率达100%。1987年3月始,每年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合同履约率。1990年,合同鉴证12份,金额87.55万元,违章合同48份,金额137.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