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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管理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5-27 15:17:00        字体显示:

  宋时,清流有圩市7处。清道光年间有17处。

  民国初,由县政府建设科兼管市场。民国29年(1940)成立县粮食管理委员会,评定市场粮食价格,并对市场实行租赁,收取租金及管理费,每逢城区圩期,则派出警察分守街巷,驱使乡民集中交易,全县有大小圩场13处。

  1950年,清流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加强市场管理,动员私营工商业恢复经营,由政府帮助解决货源和资金困难,并对香菇、笋干、土纸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一收购价格,对主要价格进行评定销售。1953年,全县成立13个交易所,对粮食、植物油和木材实行管理,按国家规定价格统购统销。1955年,对生猪实行派购,并对黄麻、茶叶、蜂蜜等10种主要农副产品按国家定价计划收购,不许私商插手。1956年,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由国营经济领导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由于管理偏严,集市贸易渐趋萧条。

  1958年,农村取消自留地,并且限制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全县将5天一圩改为10天一圩。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除国家征购以外,其余要有社队证明才能上市。市场除凭票供应的物资,很少商品出售,商品供应紧张,物价上涨,1960年,黑市猪肉每公斤高达20~28元。

  1961年,中共中央发布《农村工作六十条》,恢复自留地和自由市场,放宽上市品种,恢复原来的5天一圩,11个公社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在完成统购后,允许粮食、食油上市,对糖果、烟、酒等实行高价出售,扩大凭票证供应和定量供应范围,市场物资供应仍紧缺。1963年,随着国民经济好转,县供销社开展自营业务议购议销,平抑物价,允许农民远途运输部分商品,集市贸易趋向正常。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民赶圩被视为违纪。1968年,三明地区统一规定,全地区逢阳历“一”日为圩天,凡粮、油、糖、木材等产品一律不准上市,刚复苏的市况又趋萧条。一些公社在农忙季节组织民兵小分队站岗,不准社员进圩交易,甚至入市交易一些集体产品也被当作“资本主义”批判。1978年后,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打破地区封锁,开放集市贸易,恢复5日一圩的交叉圩期,工商部门控制集市价格,设置公平秤,支持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对商品的贩运不加限制,切实保护个体户的合法权益,开展合法经营。1979年,批准个体商贩11户,恢复合作客栈1个,开设米粉加工厂1个,共有从业35人。1980年,全县新设肉案70余张,集市成交额达679.64万元。

  1981年后,加强集市贸易的基本建设。至1990年,全县分期分批新建、扩建、改建嵩溪、嵩口、长校、赖坊、邓家、灵地、沙芜、田源、龙津等地集贸市场,总投资200余万元,面积1.3万平方米。最大的龙津集贸市场4000平方米,有固定摊位227个,临时摊位250个。龙津、嵩溪市场被三明市评为“文明集贸市场”。

  随着市场的活跃,工商部门协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加强对伪劣商品和投机违章案件的查处。1962年查处灵地供销社13人内外勾结的投机集团。1980~1988年,查处违法投机案2934起,罚没金额32.92万元,走私商品有汽车、彩电、摩托车、香烟等。并监督查处假、冒、劣商品,1982年查处私制卷烟、仿冒商际一案。1985年,对全县工业品及酒类进行专项检查,据对79个门市部的检查,在456件饮料、儿童奶粉等食品中有12件劣质货,假“四特酒”8136瓶。1987年组织25项检查,检查494户,处理各类案件1056起,罚没金额1.67万元,并吊销16户的营业执照。1988年,专项查处糖烟酒公司的假茅台酒616瓶、假香烟350条,还配合烟草公司,烧毁2700条茶花牌假烟。1990年,查处违法违章案件45起,千元以上案件20起,罚没金额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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