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管理
解放前,清流企业没有商标。
1954年,清流剪钻社生产的剪刀采用“大一牌”商标,是清流最早的商标。此后,至70年代末,清流企业商标均没有注册批准。
1979年11月,加强和恢复商标管理,对全县21个商标进行清理,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仅3件。1985年,有未注册商标6件。同年,开始对印刷商标单位加强管理,严肃处理假冒商标行为。1988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2件,对擅自使用印刷商标的2户予以查处没收。1990年,全县有商标9件,其中获省优质产品商标3件、部优质产品商标1件。
二、广告管理
自民国时期至20世纪70年代,县内广告无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
实施“改革、开放、搞活”政策后,经济迅速发展,各工商企业争相通过广告宣传介绍产品。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告实行管理,清流县同时发布《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通知》,同时规定使用张贴广告许可证。
1986年,清流县建立广告栏14个。1989年3月20日,经县工商局核准成立清流县文化馆广告服务部,经营广告业务。1990年,全县设立广告栏3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