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县政府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收取牌照费,直接由商会管理。
1950年4月,成立工商科,直接管理个体工商户的开业、歇业、转业和变更的登记发证。1951年,全县有个体工商户309户,从业341人。1953年后,国家限制个体工商业户发展,并规定农民不得弃农经商。1955年,个体工商业达297户。私营工商业改造后,全县有63户、71人个体商业户组成合作商店(小组),774人组成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小组)27个。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又有25户25人过渡到国营商业或供销社。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恢复集市贸易,未登记的个体商贩增多。至1963年,全县无证商贩达525人,其中手工业125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取缔合作商店,从业人员全部转入公社,有的下放到生产队网点、有的参加农业劳动。
1978年后,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得到恢复和发展。1983年10月间,先后成立城关、嵩口、嵩溪、灵地、赖坊、长校个体劳动者协会。1985年,全县登记发证的547户,从业773人,资金118万元。1986年9月,成立清流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简化审批手续,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允许农村个体户自带口粮到城镇经商,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1465户,从业2052人,其中城镇225户、从业349人。1988年,开展评选“文明经商户”活动,评出各类先进和五好个体户237户,核准登记的个体户2228户,从业3183人,资金567.4万元。1990年,经过清理整顿后,经核准登记的个体私营工商业1698户,从业2460人,资金493.5万元。其中,城镇514户、从业837人,农村1184户、从业16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