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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价演变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5-27 15:20:00        字体显示:

  清末至民国24年(1935),市场流通银元、铜版等货币,物价比较平稳,香菇每百斤80元,土纸每担1.50元,稻谷每百斤2.40元。民国24年11月,国民政府发行法币,物价略有波动。民国29年,物价上涨,土纸每担33.92元,稻谷每担10.20元。从民国15年至民国25年的10年间,物价上涨指数增长1倍的只有食盐和土棉布,稻谷上涨33.3%,猪肉上涨4.54%,茶油上涨14.2%,煤油下降10.7%。民国26年,物价大幅度上涨。民国29年,福建省政府颁发《福建省粮食定销省营办法》,限定各地粮食购销价。当年8月,清流县成立评价委员会。民国32年1月,评定县城物价后,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并对主要消费品食盐实行计口售盐,稻谷价格则始终较为平稳。民国37年,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加以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物价暴涨不可收拾,临解放前夕金圆券成为废纸,市场又通用银元,稻谷每担仍为2.30元(银元)。

  1950年初,物价略有上涨;7月,城关晚米每斤0.05元、黄豆0.15元、茶油1~1.20元、食盐1.20元。由于交通不便,工业品价格偏高。

  1951年,国家对外调的香菇、笋干、土纸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一收购价,并规定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人民政府加强市场管理,整顿摊贩,建立物品交易所,查禁金银黑市,物价渐趋平稳。1952年,大米每斤0.04元,黄豆0.07元,茶油0.50元,食盐0.25元,原来由私商经营的粮、棉、油等主要物资逐渐由国家经营,对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调整。1953年,国家对粮食和植物油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对几种主要农产品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整。每百斤稻谷收购价由1950年的2.30元凋为3.70元,生猪每百斤由25元调为33元,笋干每百斤20元凋为45元。1954年9月15日,国家实行棉布统购统销,计划定量凭票供应。生猪、黄麻、茶叶、蜂蜜等10余种主要农产品由国家计划收购和派购,国营商业基本控制主要工农业产品货源,城乡市场由国家领导。1956年4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15种产品价格归省管理;10月,又规定允许小土产类进入农村市场自由贸易。随后,理发业、旅社业、服装业、加工业、部分公用事业以及本县的工业产品由物价部门规定统一价格,价格保持相对稳定。

  1958年,由于“大跃进”违背客观规律,继而,国家经济出现暂时困难。1960年起,除粮食、食油、棉布等人民生活必需品基本保证供应外,其他食品、副食品、日用百货等脱销,物价大幅度上涨,国家牌价大米每斤为0.12元,而集市贸易价则为3.60元,甚至有时上涨为4~5元,猪肉每斤达8元。当年5月,商业部门开始供应高价商品,如纺织品、自行车等。经过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主要生活消费品价格保持稳定,将一些人民生活需要的小商品如胶鞋、热水瓶、香皂等调低价格。1961年6月,国家提高稻谷、黄豆等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稻谷每百斤统购价为8.20元,黄豆为16元。1964年,大部分农副产品价格略有回降,活鸭由1961年每百斤的99元,下降为55元;活鸡由每百斤105元下降为86元;集市贸易大米等10种价格都下降,一般下降50%以上,下降幅度最大的是活鸡,由1961年每斤19元,下降为2.3元。

  1967年8月,中共中央对物价实行冻结,并取消三类农产品和工业小商品的议价,实行单一的计划价,加以“文化大革命”的冲击,生产遭受破坏,直至1976年仍有不少消费品和工业品如火柴、肥皂等供不应求,只能凭票供应,一些经营单位趁机进行变相涨价和提价。

  1979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粮食、油料、生猪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有较大幅度提高,平均提高幅度为20%;放开小宗土特产品和水果的价格,实行议购议销。由于议价商品越来越多,议价幅度时涨时落,1980年决定冻结物价,整顿议价,制止和纠正“价出多门”的现象。1981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一、二类农产品及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明确指出一、二类工业品不准搞议价,部分三类工业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1982年底,国家逐步放开280种三类小商品价格,实行企业定价,市场调节。1983年,全县放开工业小商品价格,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品种从273种减为125种。

  1984年,改变单一的价格体系,实行国家统一定价、议价、浮动价、企业价等多种形式,省管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减少为毛竹、柴片、木炭、玉扣纸、毛边纸、笋干、香菇等,二类20多种农产品的价格全部放开;日用工业品由国家统一定价的为19种,省定价只许下浮不准上浮的30种,省定价控制上浮允许下浮的22种;其余商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定价。1985年,取消生猪派购,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放开竹木市场,省管日用工业品价格从60种减为38种,计划外工业品和生产资料价格全部放开。1986年,进一步改革价格管理形式,省以上管理的价格种类由38种减为33种,逐步形成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多种价格形式。

  1988年,物价改革“以放为主”,缩小国家定价的比重,扩大市场调节价和国家指导价比重。同年4月,彩电、冰箱、名烟和酒等工业品价格放开;5月,肉、禽、蛋、蔬菜、水产品、食盐、食糖等副食品价格相继放开;6月,调整油粮销售价,实行放调结合,调整购销严重倒挂、财政不堪负担的商品价格和收费,一些单位和个人趁机擅自提价、涨价,倒卖生产资料和紧销商品,出现涨价风,群众争相抢购各类商品。从当年2月起,物价逐日上涨,至8月,物价比1987年同期上涨56.31%,涨价面达80%。是年8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指示,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各种投机倒把行为,涨价风得到有效控制,9月,物价在稳定中日趋下降,10月比8月下降10.3%,12月对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专营。1989年,市场物价渐趋平稳,物价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9%。1990年,继续控制价格,30种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14%以内,比上年同期下降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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