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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资供应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5-27 15:22:00        字体显示:

  1960年前,清流的物资供应由单位直接按系统向省、地提调。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加强物资统一管理,采取“统一计划,综合平衡,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分配体制,各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申请和分配。1965年始销售27.67万元。1966年,贯彻国务院“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缴”的方针,凡属省、地安排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产品生产计划,分别由省、地计划部门分项下达分配物资计划,县物资局调拨供应;超提物资、提留机动物资、计划外物资、县管三类物资、产品提留部分及超产部分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综合平衡;县安排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产品生产计划等所需物资由县计委分配,不足部分由单位自行采购,当年销售61.83万元。1973年,农村大搞农田基本建设,物资供应实行条块结合,当年销售92.63万元。1977年,销售额最高为162.59万元,比1965年增长4.9倍。

  1978年后,除钢材、生铁、水泥等统配物资仍实行计划分配外,其余物资由市场调节,敞开供应;专用物资和大宗物资采取直达门市网点、承包、委托供销社、服务队下厂下乡等多种形式供应。从1981~1990年,供应的主要物资有生铁3.9吨、钢材11315吨、水泥12780吨。玻璃20899标箱、电动机1255台2395千瓦、汽车123辆,其他如轮胎、油毡等产品的供应也大量增加,基本满足全县生产和建设所需的物资。而计划外物资销售1988年最高额为109.01万元,1990年达319万元,比1988年增长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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