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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 量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5-27 15:22:00        字体显示: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规定,以尺、升、两为度量衡的主单位。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公布《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制并用。度量衡由建设科兼管,当时清流的度量衡器具主要有竹木帛尺、鲁班尺、杆秤、戥、斗、升、桶、手提式量器等。民国31年4月4日,政府决定该周为度量衡宣传周,职员下乡利用集会、节假日进行宣传。乡(镇)公所所在地附设新制衡器分校处或代办处,每月检查一次。当年检定度器43件,合格的37件,不合格的6件;检查量器15件,合格的13件,不合格的2件;检查衡器32件,合格的27件,不合格的5件,旧制度量衡器由县商会销毁。民国36年上半年检定56件,限期修理10件,没收4件,并在永得里嵩溪设立新制衡器分校处及代理处;下半年检查161件,限期修理19件,并增设复兴乡嵩口坪分校处及代办处。民国37年1~8月,每月对量器、衡器都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合格的限期修理。

  解放后,沿用旧制,度量衡由工商局兼管。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中国基本计量制度。同年7月,清流改革秤制,将16两制改为10两制。1978年12月1日,全县中药处方用药、销售,取消“两、钱、分”计量,一律改为“克、毫克”。1984年2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6年,全县禁止市制杆秤的生产和销售,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90年,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

  解放后,度量衡器未进行全面检查。1981年始,对全县乡镇以上的衡器进行普查、普检、普修,共检定衡器400台件,衡器的合格率从普检前的40%提高到80%以上,继而对天平、三等及三等以下砝码、杆秤、台案秤、地中衡压力表和血压计等进行检定。

  1986年,县标准计量所建立多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二等毫克组、二等克组、三等千克组、四等毫克组、四等克组、四等千克组砝码标准装置,0.25级精密血压表、0.4级精密压力表标准装置,进行量值传递。县通用厂建立测微类量具、指示式量具和游标度量具计量标准。县合成氨厂建立0.4级精密压力表、电子自动电位差计、动圈式温度指示仪表标准装置。县电力公司建立检定压力表,交流电能表标准装置。县自来水厂建立水表检定装置。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定点定周期进行检定。1990年,全县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达5757台件,并开展工业企业计量定级活动,经省、市标准计量局评审,县化工厂被定为二级计量合格单位,县合成氨厂等15家企业被定为三级计量合格单位,县锰矿等9家企业被定为计量验收合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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