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登记
民国时期,清流无房产管理机构,宗祠庙宇多由民间组织自管。解放初,在土地改革中没收地主房屋,分配给缺房户居住。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经过全面的重新登记由当地政府给户主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少部分国有房屋由财政部门管理。全民集体单位自管公房,由各自管单位自行收费和维修。
1958年,公社化运动中,由于“一平二调”,单位侵占一些私有房产。1961年整风运动时,当地政府部门予以补偿。
1988年3月8日,成立县房地产管理所,属文明委管辖,主要负责城镇房屋管理,搞好房产所有权登记发证及拆迁安置工作。
1990年11月,成立县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县政府颁发《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及《清流县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细则》,对县城和建制镇及其范围内的工矿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行政、军队、宗教团体、私人等所有房屋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1990年底,共登记收件186件,建筑面积21.51万平方米,勘丈绘图30幢。
二、房屋普查
1985年1月10日,成立县城镇房屋普查领导小组,抽调有关单位55人,举办房屋普查骨干培训班。于同年5~9月完成城区、省机修厂、新垦农场、洪流机器厂、嵩口镇的外业测量登记,共普查房屋4391幢,住户4659户,建筑面积960160.18平方米,使用面积296035.66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206.09平方米,使用面积63.54平方米。
1985年6月,在李家乡开展乡村房屋普查试点工作,于年底完成李村、河背、鲜水、古坑和李家乡直机关、学校的普查工作。共普查、测量、登记1039户,建筑面积142571.9平方米,其中解放前的建筑面积46051.39平方米,占32.3%;50年代建造的建筑面积6636.85平方米,占4.65%;60年代建造的建筑面积14247.69平万米,占10%;70年代建造的建筑面积48857.17平方米,占34.25%;1980~1985年建造的建筑面积26778平方米,占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