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县革委会成立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筑进行清查处理。在此之前,个人建房用地,由地方各级政府批准,多属无偿使用。对被国家集体征用的水田、农地、鱼塘、果林地等补偿费的价格计算因时因地而异。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由政府或建设单位发给拆迁费,并另行安排土地建房。先后审批土地的部门有财粮科、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计委、建委、基建办、拆迁办等。
1984年10月,贯彻实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次年1月成立县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县城建设用地拆迁安置和检查监督全县范围内有关建设征地拆迁等规定的落实。1985年4月,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清流县城镇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若干规定》,规定各类拆迁补偿费标准。同年6月,县政府颁发《清流县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个人建造住宅用地标准、审批办法及奖惩制度等。
1986年11月20日,县土地管理局成立,依据《土地法》对全县地产进行管理。1989年,土地局抽调人员清查1982年以来非农业建设用地,共清查2932宗,建筑面积1190.32亩,查出违法建设1998宗,占地562.87亩,收处理款52万元。1990年7月,开展全县土地管理清查,历时5个月,完成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340份,争议原由21份,同时开展城镇地籍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