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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综合治理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5-27 16:51:00        字体显示:

  80年代后,环境污染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1985年,全县有环保设施固定资产48万元,环保工作人员15人,当年向5个单位征收排污费3200元。“三废”综合利用产值6.44万元。1985~1990年,各企业治理“三废”项目累计达32项,投入资金157万元;处理废水26万吨,粉尘回收量307吨;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量13078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109吨;综合利用产值718.2万元;实现利润41.61万元。

  1988年后,县环保部门依法对环境进行监测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按季进行现场检查。1985~1990年,共向125个单位开征排污费76.87万元。1990年,检查第二个建设项目的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的“三同时”执行率为100%。县环保部门还就城区噪音、饮水、烟尘排放等问题制定环保规定。

  1985~1990年,全县反映环境污染的来信来访达105次,主要是县合成氨厂、县化工厂、县香料厂、县罗口煤矿以及嵩溪造纸厂和连城县、宁化县的企业“三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县环境部门依法及时做出处理。1989年12月,县环保局上报三明市环保局《关于因连城造纸废水污染姚坊河,影响群众饮用水要求给予赔偿补助的报告》,省环保局、龙岩地区环保局、三明市环保局经过多次调查研究,最后达成由连城县环保局负责筹集2万元资金赔偿灵地姚坊村的协议。县委于1990年1月17日在嵩口镇召开会议,讨论嵩溪造纸厂废水对嵩口高赖村饮用水污染问题,决定由嵩溪造纸厂在1990年底前赔偿3万元给嵩口高赖村。1990年5月20日,县氟盐化工厂氟化氢气体泄漏,造成附近404亩农田和大片森林枝梢干枯,群众反映强烈,5月29日,市环保局会同市化学工业公司组成7人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根据环保法规的规定提出赔偿改正等处理意见。

  1990年,三明市环境监测站对清流县城区三个测点的大气、水质、噪音进行监测,各监测指标均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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