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的政权机构和职官设置,各时期有所不同。民国初,县成立的议事、参事会,均为地方封建势力把持和操纵。北伐胜利后,国民党执政。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清流建立苏维埃政权,后因红军北上抗日,国民党军队卷土重来,人民重新陷于灾难深渊。
1950年2月,清流县解放,建立人民政权,劳动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直接参与政事管理,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作出重大决议,由县人民政府付诸实施。经过40年的建设,尽管曾因“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但政权和民主法制建设仍然逐步得到加强,各项工作逐步趋于完善。
在新的历史时期,县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日益发挥其协商、监督、咨询等积极作用。
第一章 历代地方政权
第一节 宋至清县署
宋元符元年(1098)清流置县。设知县、县丞、主簿、县尉各1员。
元,设达鲁花赤(掌握实权的长官,由蒙古人任)、县尹(由汉人担任)、主簿、县尉、典史、教谕各1人。其余无考。
明,县署设知县、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铁石矶头巡检司巡检、九龙驿丞、玉华驿丞、阴阳、医学、僧会司、道会司各1人。
清,县署设知县、教谕、训导(康熙四年裁,后复设)、典史、铁石矶头巡检司巡检、九龙驿丞、玉华驿丞(裁后无考)、阴阳、医学、僧会司、道会司、驻防游击、把总各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