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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国基层政权
        2011-06-02 10:20:00        字体显示:
  民国初年,沿袭清朝都制,下设地保。

  民国24年(1935)改里为区,设区长1人,区员2人,初名区公所,嗣后改称区,区下辖乡(镇)。民国29年,各区设区长、指导员各1人,巡署1人,事务员、录事、区丁若干人。民国32年,废区改设乡(镇),均直属县政府。各乡(镇)内设乡(镇)长,民政、经济干事、户籍员、会计员各1人,事务员1~3人,副乡(镇)长、警卫、文化干事务1人均系兼任。每乡分设乡(镇)队附1人,保卫公处设置保长、副保长、保干事、保队附各1人。

  民国34年,实行保甲制度,6~15户为—甲,设甲长1人,6~15甲为一保,设保长1人,合4~5保为一联保,设主任1人,此机构沿至清流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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