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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乡镇人民政府
        2011-06-02 10:34:00        字体显示:
  1950年2月,清流解放时,区为县的派出机构,设区长、副区长。区下设乡(镇),下辖村。

  1958年5月,撤区并乡,各乡(镇)成立人民委员会,下辖村委员会、村民小组。10月,实行人民公社化,各乡(镇)改为人民公社建制,成立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改为大队、生产队。

  “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夺权,各公社党政机构瘫痪。之后,相继成立生产领导小组,行使公社管委会职能。1968年6月,各人民公社相继成立革命委员会,撤销生产领导小组,实行党政合一的“一元化”领导,行使原公社管委会职能。

  1980年4月至10月,各公社相继撤销革委会,恢复管委会。

  1984年9月,改公社为乡(镇),并撤消管委会成立人民政府,下设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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