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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户籍管理
        2011-06-02 17:18:00        字体显示:
  1950年10月,县公安局依照公安部公布实施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发出《关于整顿城市户口的布告》,对城区户口进行清查登记,随后全县各区、乡逐步开展户口登记工作。1953年结合普选,进一步建立户口管理制度。县公安局治安股配户籍员,专门负责户籍统计并兼管城关户口变动登记等事务,农村户口由区、乡人民政府管理。1961年,城关成立公安派出所,配备户籍民警专管城关户口事务,农村户口仍由公社、大队两级管理。

  1981年始,县公安局对重点人口和外来人口进行管理。1985年,各乡,镇公安派出所均设立专职户籍警察,负责管理常住户口,汇集户口统计报表,办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四项变动登记。1986年后,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加强流动人口的申报登记管理工作,规定暂住居民家中三日以上的,须领取《寄住户口簿》,离开即交回证簿,同时加强对住旅馆、招待所旅客身份证的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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