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施
解放初期,消防工作由治安股负责。1954年4月成立救火委员会,附设在县公安局内,其管理人员由治安股干部兼职,县政府拨出专款购置灭火器材。
1956年11月,县邮电局、粮食局、税务局、保险公司、花纱布专卖公司、第一碾米厂等22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起第一批义务消防队、组,有成员103人。“文化大革命”初期,消防工作被削弱,救火委员会消失。1973年1月,建立县消防队,编制5人,1975年增至10人,称为清流县公安消防中队(义务兵役制)。1980年6月,县防火委员会成立。1980年,全县20家重点消防单位均成立消防队,有消防车1辆,手摇泵3台,各种灭火机477个,消防栓23个,消防水池8个。
1986年4月,县公安局设消防科。至1990年底,全县各机关、工厂、矿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已建立义务消防队、组31个,成员436人,并举办业务培训班3期,受训人员436人,县消防中队有消防车2辆,22匹马力手抬机动泵3台,灭火器材和训练器材基本配备齐全。
二、监督管理
解放以后,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每年在元旦、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或冬季、夏季都发文加强安全防火措施或进行消防大检查。1954年,县人民政府发出《预防火灾事故的通知》,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全县群众开展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教育。
1980年6月,召集县内化工厂、石油公司、氨厂、兵工厂等20家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落实消防措施,实行分级分片管理。1982年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建筑物消防审核管理的通知》,对县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进行消防审核管理。同年,制定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十项标准”。
1983年6月,县消防中队与龙津镇、城关派出所联合组织力量,对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住宅进行为期3天的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查,根据对35个重点单位和628户住户的检查,发现各种不安全的隐患149处,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
1987年9月,组织力量对全县内部单位的治安防火工作、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13个。1988年,为加强各乡镇民兵武器库的消防管理,县人武部配置消防设施。1989年,实行消防目标管理承包,确定主管负责,年终进行全面考评,同时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管理。1990年,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发现隐患88处,发出整改通知书35份。当年,发生火灾3起,比上年下降1.67倍,经济损失下降2.2倍。1965~1990年,全县共发生火灾130起,死11人,伤16人,受灾495户,累计损失金额1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