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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检察
        2011-06-02 17:27:00        字体显示:
  检察院成立之初,经济犯罪案件就被列为自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1955~1966年间,共受理贪污、投机倒把等经济案27件,其中立案侦查起诉23件,免予起诉3件,不立案作其它处理3件,逮捕19人,追回赃款赃物价值9624.73元。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组织力量深入县内工业、商业、供销、林业系统和温郊公社、城关公社等单位进行经济案件线索的调查,查出经济领域中一些违法乱纪现象。当年受理贪污案犯6人,经侦查核实决定批捕起诉3人,免予起诉1人,退回发案单位作其它处理2人。1980年1月,成立经济检察科,经济检察得到加强。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投机倒把罪的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投机倒把罪、受贿罪的直接负责人,自通告发出之日起至1989年10月31日止,必须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当时,全县投案自首仅1人。1990年3月17日,三明市检察院抽调10人组成办案组进驻清流,历时三个月,立案侦察贪污贿赂案87件97人,其中万元以上大案25件。被立案侦查的涉及县级干部6人,科级干部29人,犯罪成员中,党员46人,人大代表12人,案件涉及53个单位,追回赃款赃物总价值近100万元。

  1979~1990年,在受理经济案件中挽回经济损失209.17万元,出庭公诉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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