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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调 解
        2011-06-02 17:49:00        字体显示:
  解放初,调解工作由司法科负责,以乡为单位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954年8月,全县建立22个调委会。1955年,全县有调解委员487人,全年调解案件920件,主要是吵架、婚姻、房屋、水利方面的纠纷。“文化大革命”初期,人民调解组织瘫痪。1972年,各公社基层调解组织逐步恢复。1977年,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南昌会议精神,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1979年11月后,调解工作由法院转为司法局负责,调解助理员定名为司法助理员,主要协助乡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般事务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1981年,全县有乡村调解组织136个,调解员584人。

  调解工作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就地解决矛盾,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1986年,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县36个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1988年12月,全县15个乡(镇)均建立民间纠纷排查网络,共有排查员250人,当年排出纠纷146起,查出纠纷132起,防止恶性事件18件,防止非正常死亡12件18人。1981~1990年,全县共调处民事纠纷3354件。1990年,全县有乡村调解组织115个,调解员697人,厂矿调解组织34个,调解员1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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