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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普法教育
        2011-06-02 17:50:00        字体显示:
  解放初期,在全面镇压反革命的同时,大力开展法律宣传。1952~1953年,宣传贯彻《婚姻法》,由县长担任组长,成立宣传领导小组。1952年,举办为期5天的乡村人民调解员婚姻法规培训班。同时用漫画、标语和讲解等形式,扩大对群众的宣传,受教育达5000余人次。1955年春,法院召开审判大会12次,公开宣传大会12次,张贴布告184张,判决书5000余份,受教育群众达数万人。1956年6月,法院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在城关举行为期4天的罪证和图片展览会,有2900余人受到教育。

  “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制遭践踏,公民不学法、不讲法。1977年,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南昌会议精神,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1981~1983年,全县开展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周等活动。组织力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印发宣传材料8700份,出专栏486期,向群众宣讲927场,听众达15万人次,张贴宣传图片978幅、漫画10.11万幅,广播390场、放映幻灯731场。

  1984~1986年,开展“反对封建迷信”、“严禁赌博”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等为主的法律宣传,共出专栏100期、黑板报105期,印发各种宣传材料6000份,放映幻灯182场,广播63场,座谈会10场,出动宣传车6辆次。

  1987~1990年,是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年,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广泛开展以“十法一例”为重点的法制宣传,共举办乡镇、厂矿企业普法骨干训练班62期13000人次,普法讲座112场,听讲人员1万余人次,上法制课502场,听讲18000人次,购买各类普法教材4300本,印发各种宣传材料21000份,试卷9520份,放映录像25场,全县受教育人数达8.2万人,占应受教育者的90%(农村为86.2%)。1990年,全县实行依法治乡的乡镇有6个,依法治村3个,依法治厂3个。全县建起青少年帮教小组101个,参加帮教人员248人。经帮教停止违法行为的青少年达217人,占被帮教青少年总数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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