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 抚
民国时期,县政府对抗日军人家属开展优待活动,但优待钱物极少,而且有一部分被个人中饱私囊。
民国28年(1939),县政府发给抗日出征军人家属优待金8140元(法币,下同)。翌年冬,又向全县征属1060户1150人发放优待金1048元。民国35年,县政府发给955名出征军人家属稻谷3948石的慰劳金(其中城厢镇68人,稻谷236石;永得乡102人,稻谷492石;群英乡154人,稻谷624石;仁里乡165人,稻谷734石;堡里乡120人,稻谷572石;复兴乡72人,稻谷224石;梦溪乡155人,稻谷586石;村里乡119人,稻谷530石)。分给出征家属的稻谷由于被层层克扣,实际数量很少。
解放后,对烈军属除在政治上享受荣誉外,为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制定的政策,清流县对烈军属实行群众优待,政府定期定量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抚恤等多种优抚办法,以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确保其安心服役。
第一节 群众优待
清流县土地改革完成后,政府对烈士和军人家属实行土地代耕优待,凡18岁至50岁的男劳力,均有代耕任务,由乡(镇)统一计算负担。1951年,全县组织556个代耕组,组员3855人,为788户军烈属代耕耕地8062亩。1954年,有406户烈军属残废军人享受政府代耕,土地面积达1788亩。
1956年始,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入社后的农民实行按劳动工分分配制度,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复退军人的优待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保证优抚对象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当年全县对96户军烈属优待劳动日2784日,对4户复员军人优待劳动日45日。1962年,全县14个公社106个大队中,实行优待劳动日的有74个大队,占总数的70%,182户672人享受优待劳动日4732日。1974年对330户1673人烈军属、残废军人,优待劳动工分24.48万分,现金1.47万元,粮食1.95万斤。1979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有568户4459人,优待劳动日29260日,折合分红总额1.94万元,优待工分粮食3622公斤。
1981年,农业生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军烈属劳动日优待改为发放优待金,各公社统一优待标准,统一筹集,统一发放。1985年,全县享受优待金的有320户,发放优待金计5.34万元。1987年县政府发布的《清流县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试行办法》规定:凡在职正式职工和合同工人,应征入伍后服役期间按现行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的70%发给优待金;城镇社会青年和在校学生入伍后,其家属优待金由军人户口所在地乡镇或居委会统筹解决。优待标准每人每年150元以上,一般给予优待260元至300元。现役军人立功的,当地政府予以奖励:立一等功者奖500元;立二等功者奖200元;立三等功者奖100元。1988年,余朋、温郊乡优待金普遍达500至600元,其余乡(镇)都在360元以上。全县现役军人家属317户,享受优待金11.5万元,年户均370元。1990年,年户均享受优待金4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