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950年10月,成立清流县复员委员会。1978年改称清流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的身体素质和技术特长给予妥善安置。
1950年冬,清流县接受首批复退军人10人,其中安置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6人。以后根据“由哪里来回到那里去”的原则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在校学生参军的复员后安排复学或工作;在职职工参军的,复员后安排复职;社会青年参军家住城市的安排工作,家住农村的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81年,对城镇复退军人安置政策有新的规定,由50年代的按“行业归口”安置,改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退伍军人安置不受劳动指标限制。1983年起,对服役满13年或因身体不适应部队工作不满13年的志愿兵,经部队师以上单位批准按专业技术对口安置。1986年7月成立清流县退伍军人两用人才领导小组,各乡镇相继成立两用人才服务站。各行政村均配备1名联络员,对军地两用人才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采取多渠道开辟安置门路,多类型再培训的办法。1988年,被录用到省建筑公司和安装队工作的23人;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147人;安置在乡镇企事业的115人;招聘担任乡镇领导干部的5人,担任村主任的75人,担任乡村一般干部的?2人;个体经商办厂的36人。扶持两用人才发展生产费用达18.5万元。
1950~1988年,全县共接受安置复员军人633人,退伍军人2155人,其中安置在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970人(排以上干部转业地方工作的69人,离退休后均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回村参加农业生产的1818人。1989年,接受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50名,城镇退伍军人和志愿兵全部安置。38名农村退伍义务兵,录用到县以上各企事业单位的20名,安排在乡镇企业、乡村当干部的17名,占当年开发使用的97%。1990年,接受两批115名退伍军人,春季接收的56名安置率达100%,农村义务兵37名,开发使用31名,占85%。冬季接受的于翌年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