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灾荒赈济主要采取社会募捐、减免田赋、平粜积谷等措施。顺治四年(1647)大旱无雨,乡民大饥,乡绅集议救荒良策,决定以平价售米,计口授粮,赈济乡民渡过饥荒。顺治十一年春,土绅李于坚煮粥食分给饥民,后经乡绅集议,准许开义仓平价供谷,计口拨粮赈济灾民。
民国28年(1939)6月,“清流县赈济会”成立。民国29年发生火灾一起,损失1000元,县赈济会赈款160元。
民国32年,群英乡发生火灾,救济委员会拨出赈款200元。由民政科办理救济事宜。民国30年后,有一部分地方积谷分乡保管,遇天灾人祸、战争或青黄不接时借贷给灾民。但一部分的储积谷被乡保长挪用,实际用于赈济群众的极少。
解放后,遇到灾害,县委、县政府及时组织群众抗灾救灾,生产自救,并对受灾群众发放救济款物,解决灾民生产和生活困难,以重建家园。1956年3月,全县9个乡发生水灾,大面积农作物被毁坏,人畜遭受伤亡。县立即组织抗洪救灾指挥部,发动群众生产自救,帮助灾民修房500多间,抢修水坝水陂1320多处、洗苗扶秧补苗2.8万多亩,发放救济灾款0.55万元。
1962年6月,城区发生水灾,县人民政府发动各单位无偿支援灾区水泥150吨、铁钉500公斤,铁线500公斤、化肥27吨,并从外地调进一批种苗等。
1968年6月8日,城区遭受大水灾,县城被淹16小时,农田被冲毁5570亩,房屋倒塌971间。中共清流县委、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干部、职工、驻军抢救人民生命财物,抢救国家粮食40余万公斤以及商业部门大批物资,发放救灾款2.85万元。
1974年4月,嵩口公社发生一起火灾,受灾84户、424人,烧毁民房550间,粮食2.2万公斤。中共清流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先后两次亲临现场,组织救灾善后安置小组,根据“生产自救、社会互助、辅以政府的必要补助”的原则,许多干部群众自动让房、献粮、献物、献钱,县有关部门拨放粮食1.25万公斤,布票0.3万尺,棉被380床,棉絮190床,被单190床,棉衣380件,绒衣、卫生衣224件,救济款2.5万元,使灾民得以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1988年,全县发生洪水、冰雹、龙卷风等灾害18起,受灾527户,死亡1人,冲毁稻田3980亩,烤烟2286亩,烤房倒塌137座。灾后,各级政府及时查灾、救灾,发放救灾款2.54万元。1989年,全县发生各种灾害11起,受灾2160户,1.21万人,其中特重灾民1098人,农作物损失面积3.30万亩,房屋倒塌206间。冰雹灾严重的李家乡长灌、早禾排、吴家村损失金额达362.60万元。县委、县政府组织人员深入灾区发动群众生产自救,同时发放救济款68.9万元。1990年,全县发生台风、火灾和各种灾害9起,受灾260户,1456人,发放救灾款4.21万元,使灾民迅速恢复生产,解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