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春夏荒、冬令的救济
民国32年(1943)1月23日,成立清流县冬令救济委员会,向社会征募寒衣代金8690元。民国34年,省政府下拨县冬令救济款1.2万元。翌年,县民政科核拨每乡镇20名救济对象,每人救济金500元,全县7乡镇,计发放救济金79855元。民国37年,省政府拨给冬令救济金598.2万元,由各乡镇按人口比例发放。这些救济善举,实权都把持在官吏,军警手中。他们借救济之名,鲸吞钱物,贫民受惠很少。
1950年解放之初,对国民党时期遗留下来的失业、半失业人员和农村孤贫对象,由县人民政府下拨救济粮款,组织生产自救,在春夏荒采取临时、定期救济等形式,使老残孤幼,人多劳力少和失业人员得到及时救济与安置。1951年,县人民政府发放救济粮1.75万公斤,生产急救粮4000公斤,贷款8000元,救济款1423元。1952~1957年,全县发放救济款11.24万元。1958年后,因全县“大跃进”,参加生产人员骤然增多,救济形式多属临时性,当年发放救济款仅6560元。国家三年困难时期,发动群众实行生产自救,这三年的救济款高达25.01万元,还有棉衣、棉被、卫生衣、单衣、棉布、棉花等物资。1964年发放救济款23080元。1966~1970年,经过调查清理,全县累计发放救济20.39万元,农村除建立“五保”制度外,每年春冬之间,国家对农村生活困难农民或因病因灾的特困户,都发放救济款、物。1971~1990年,国家累计发放救济款176.72万元。
二、对被精简退职职工的救济
1961~1965年,国家进行国民经济调整,动员来自农村的干部和职工家属回乡,行政、企事业单位精简152人,其中干部58人,教员14人,职工营业员80人。1962年12月,全县161个单位精简压缩823人,大部分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当时发放一次性退职金,办理退职手续。
1984年被精简退职老职工15人,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费3738元,其中报销医药费261元。1986年被精简退职老职工47人,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费7093元。1987年被精简退职老职工21人,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费计6547元。1988年26人全年发放6664元。1990年,有41人全年领取退职费27780元。
三、对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人员的补助
1985年,根据国家规定,对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人员生活有困难的,发给固定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4~15元。1985~1986年,定期补助6人,共发放1680元。1987~1988年,定期补助标准提高,每人定补20元,全县计5人,合计发放补助款2976元。1990年,仅4人,全年发放补助款314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