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末,在县城西部朝真坊建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残疾人。清顺治、康熙间,改设于北郊外渡背街尾,收养孤寡残疾癞子数人。民国17年(1928),养济院改为救济院,有10余名残疾孤老、癞子常住,由县政府按季度发给救济款。民国33年前后,罗容金负责救济院工作(领双份救济款),有二三十名鳏、寡、残疾老人享受政府救济。民国35年,民政科按季度发放救济院孤贫口粮代金4000元,全年共发16000元,冬季发给破旧棉衣、棉被。院民仍不足以养生,常沿街乞讨,帮丧家死人洗身、提灯、抬挽联等,干些杂差,赚一顿饭吃,得二三角钱酬金。
民国间,育婴堂设在县天后宫左侧,收养弃婴。育婴堂有田产,收租作为经费,但常为经管人吞没,粮仓被大水漂没后也未复建。
解放初期,对农村生活无依靠、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孤儿和残废人,实行群众代耕;经济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1956年起,对这些人员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制度。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中等劳动力社员的生活水平。社队供养有困难的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1961年敬老院解散,孤寡老人由各大队安置,分散供养。1978年全县五保户113人,由社队供应口粮27225公斤,现金6383元;另有21户、65人,大队无法解决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定量补助,按月发给补助费。
1985年,对全县五保人员进行普查,经核实符合五保条件的有234户、234人。对这些人员,每年每人供应口粮200~300公斤不等,发给零用钱5~10元。
1985年,龙津镇敬老院建成。1986年,灵地、林畲、田源乡共投资3.5万元,复建3所敬老院。全县4所敬老院均配有院长、炊事员,收养孤寡老人26人,每年每人供给300公斤原粮,30~40元零用钱。对散居各村的孤老残幼129户,197人,有129人由乡村统筹发给集体供养金2496元,另有63人由民政部门每月每人定补11.30元,全年定补9211元。1987年,东华、长校敬老院复办。东华乡投资4万元,在马头山新建一座二层新楼房,占地130平方米。1989年,嵩溪、温郊敬老院复办,当年,全县15个乡镇普遍建立“五保服务站”,村委会建立服务小组,统筹供养“五保户”,确保每人年口粮250公斤,零用钱120元。各级干部经常走访,逢年过节组织人员深入家庭慰问。1990年,兴办邓家、余朋敬老院,收养孤寡老人15人,主体工程2100平方米的县光荣福利院也于当年7月1日奠基。当年全县“五保户”330人,每人年口粮250公斤,零用钱100元,全年发给3.3万元,使他们老有所居,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