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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2011-06-03 16:05:00        字体显示:
  清流解放以前,城乡青年婚姻均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实行包办、买卖封建习俗。民国政府虽然提倡“婚姻自由”并规定结婚年龄(男18岁、女16岁),但未能实行。

  民国20年(1931)12月,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清流县区乡各级苏维埃政府大力宣传贯彻婚姻条例。很受群众欢迎,流行全县的山歌“韭菜开花一条芯,剪了髻子当红军,保护红军万万岁,自由结婚真开心”,显示着当时贯彻婚姻条例曾一度成功。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结婚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实行婚姻登记。当年,第四区办理离婚、结婚登记的46对。1953年2月3日,清流县进行贯彻《婚姻法》试点,全县举办培训班,组织宣传员、剧团、宣传队等进行巡回宣传,各地还利用幻灯、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促使《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基本上实现男女婚姻自由,全县出现许多互敬互爱、和睦融洽的好家庭。1951~1958年登记结婚4668对,离婚1759对。

  1980年新的《婚姻法》颁布后,清流县立即进行宣传贯彻,违反《婚姻法》的现象逐年减少。1985年民政局以灵地乡为试点,核查非法结婚情况,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同年7月,全县查实未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391对,分别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

  1981年以及1983~1987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4359对,离婚187对,涉外婚姻登记3对。1988年登记结婚583对,补办结婚手续345对,离婚登记29对。1990年登记结婚891对,离婚25对,涉外婚姻1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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