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劳动人事
清流自置县至清末,知县、县尉、主簿、教谕等均由朝廷任命,由外籍人担任,任期届满另行选派,县署官吏由知县选聘,随着知县的调换而更迭。城市、农村就业自行解决。
民国时期,县政府实行公务员制度,由省政府核定和委派名额,经过训练和考核,予以录用。经录用的公务员,其任免、升降、调动、奖惩都由本机关单位主管申报,经上级核定。各校教员由县政府选聘。城乡就业仍由老百姓自行解决。
解放后,清流县贯彻“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解决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老百姓失业问题,确保地方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制定干部、工人的奖惩制度。工人、干部的政治和经济待遇,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改善干部队伍中年龄、文化结构,干部、工人队伍的文化素质明显提高。通过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职称的评聘,严格奖惩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使劳动人事制度逐步正规化、制度化。
第一章 工 人
第一节 劳动就业
解放前,清流交通闭塞经济落后,兼之军阀混战、盗匪横行,生产时遭破坏,各行各业多处于凋零状态。民众就业比较困难。民国27年(1938)前,因战乱和盗匪的影响,各行各业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民国27年以后,福建省会内迁永安,带动了清流经济发展。民国34年,全县从事商业702人,工业559人,矿业94人,交通运输102人,公路613人。民国37年以后,社会混乱,物价陡涨,各行各业受到冲击,就业人数大减。至1950年初,全县从事商业服务业和手工业的分别减为248人和40人。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失业问题。1951~1957年,县内安置当工人的主要是复退军人、旧职员、社会失业人员、农村知识青年、乡村基层干部、城镇个体手工业者、私营工商业者、民间医务人员等。1957年,全县19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有集体职工534人。
1958年,无计划地招收大批劳力,盲目兴办“五小”工业企业,筹建沙芜、南山、田口3个铁厂,罗口、长灌2个煤矿,以及县建筑社、竹器社、伐木场、粮食加工厂等19个国营、集体企业。全县产业工人剧增至5245人。继而,各人民公社又招收长期或短期合同工2209人。
1961年,因国家暂时经济困难,精简机构,下放人员,全县动员回农村职工977人,自动离职193人。至1962年,全县职工总数仅2692人。
1963年,执行国家劳动部《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子女问题的规定》,对居住在农场或居住在城市的农场职工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能升学,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国家允许农场自行安置在场工作,纳入劳动计划;同年始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可由其年满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非在职、在校子女参加工作”的指示,当年安置临时工28人,这一年全县工人达3620人。1964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退休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不论其暂列编外与否,允许其1名家居城镇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或其他赡养亲属顶替。同时,林业矿山等职工退休后,允许其1名家居农村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或其他赡养亲属顶替。当年,安置就业181人。1965年,临时工转为固定工287人,安置社会闲散劳力和职工家属就业171人,年末固定职工达3730人。同年,执行“职工死亡,家庭生活困难,经劳动部门批准,优先录用一名符合条件子女或赡养亲属”的政策。“文化大革命”初期,清退一批临时工,全县职工减至2332人。1967~1969年,除安置城镇复员军人外,社会招工基本停止。当年,清退计划外用工163人。
1970年5月,省下达招收上山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指标20名,城镇退伍军人19名,半工半读毕业生21名,指定安排到煤矿企业。同年,省、地革委会下达清流县选调招收劳动指标525名,除招干280名外,实际招工的有基建局100名、养路工12名、生产指挥组招工133名。1971年,三明地区下达清流县招工指标576名,其中选招上山下乡知识青年378名、城镇复员退伍军人104名、大中专毕业生71名、社会青年52名、家属子女44名、其他人员35名。年底实招684名,超过指标108名。1972年,全县职工增至5369人,其中固定工5311人,临时工462人。同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全国暂停招工的紧急通知。1973年,精简不按计划、不按政策、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全县计划精简325人,实际精简243人。1974年,根据省、地革委会关于在矿山应继续使用亦工亦农轮换工的精神,下达清流县氨厂、煤矿使用亦工亦农轮换工指标150名,并在农村招收18~25周岁的退伍军人、贫下中农子弟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就业,这批亦工亦农轮换工于1974年、1975年转为固定工人。1974年始,国家规定实行自然减员(退休、退职、死亡),允许退一补一的补充顶替制度,吸收一名子女就业,当年,因自然减员补充安置117人。其他社会招工基本停止。
1976年,为加强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力的管理,县属集体企业单位招工全部纳入国家劳力计划指标,规定招收对象是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待业人员,或按政策不被动员上山下乡的留城毕业生、社会劳力、城镇复退军人、职工家属。年龄在16~30周岁,普通工种放宽到35周岁。当年,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和补办招工手续599人,年末全县集体工人达1466人。1978年开始,执行省劳动局《关于全民所有制职工自然减员补充工作的通知》精神,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减员补充工作作为正常工作进行。
1979年,实行招工统一文化考试,择优录取211人就业。1983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紧急通知,停止干部子女顶替补员的做法。1984年清流县召开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安置城镇青年就业先进表彰会。鼓励城镇待业人员组织起来,自谋职业。198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通知,废止“子女顶替”制度。1988年5月,为广开就业门路,县开办劳务市场,当年介绍职业1338人次,安排农村富余劳力168人,其中输送到广东东莞、泉州晋江务工33人。1989年10~12月,县内各企业3次招收新工人都放在劳务市场报名,并推行《清流县招用工人两公开一监督试行办法》,当年介绍604名待业人员就业,介绍59名职工转业,自谋职业23人。1990年,全县招收全民制工人235人,集体工50人,个体就业151人,临时性就业422人。当年,全县职工达7272人。